据报道,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案近日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并赔偿苏稻115万元。但就在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10月14日新华网)
这一判决意味着,延续十余年的南北稻香村商标之战陷入胶着状态,背后巨大的商业损耗令人扼腕叹息。从法律本身来讲,两家法院作出不同判决并没有问题。道理在于商标局授权了这两家企业,都享有使用含有文字“稻香村”商标的权利。因此要解决问题,恐怕还需要更高级别的法院来判定。
不过在我看来,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里,此类商标之战、并且常常陷入胶着状态或许不可避免,但就是论事,不管是南稻还是北稻,在已经形成固有市场格局的情况之下,依然去打这种商标战很不理性,与其这样消耗彼此,不如寻求一种“和”,以实现共赢。
一方面,南北稻香村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无论从口感,还是标识本身,消费者已有了非常明确的区分。任其再继续“战”下去,不敢说是两败俱伤,弊大于利,起码意义不大。反而可能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徒增烦恼。
另一方面,最高法此前曾对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之战做出了“共享红罐”的终审判例,其意义就在于明确了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的法律切割,为“共享权益”实践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以此而论,这一“借鉴”同样适用南北稻香村,两家完全可以也应该不“战”而“和”。
需要指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引发的利益分配和平衡的纠纷固然在所难免,法律更是应该得到尊重。但具体情况不同,以辛勤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
事实上,像北稻和苏稻这样,因为历史原因产生的商标争议,在平常生活当中非常常见,我们需要对因历史形成的市场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去理性地维持一个基本稳定的局面。就此而言,各种成分和背景的企业主体,也应跳出既得利益的思维定势,力求“化干戈为玉帛”,珍惜经营成果,把更大精力放在“共享利益”和“共享发展”上,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规避市场波动,维护市场秩序,为营造良好公平竞争秩序贡献自己的社会责任。也为那些依靠企业发展而生存的员工、上下游体系着想,保护他们的利益。
如果为了一己之利,动辄就开“战”且每每陷入“胶着”状态,既不利于品牌保护和发展,也不会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同时,大量的诉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加剧人案矛盾,也对司法公正、权威与诉讼价值构成损害,不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