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认为“搜狗百科”未经许可使用《汉语大词典》的词条内容,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将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2369万余元。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原告诉称,搜狗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搜狗百科”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词条内容,且不注明内容来源。经公证查实,涉及侵权词条共计26332千字。原告认为,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署名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词典类作品是否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在探讨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应厘清《汉语大词典》属于什么类型的作品?笔者认为,其属于典型的文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词典属于以文字传递信息和表达的作品,符合这一定义。除了文字作品,词典还可能构成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而词典由海量词条构成,每个词条由注释、例句构成,就整体而言,可能构成汇编作品。
此前,在涉及词典类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逐字抄袭”的情形较多,例如,1993年的中国社科院语言所等诉王某等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专门委托了北京大学中文系对涉案词典作品的词条和义项逐一进行了比对。由于“逐字抄袭”一旦被权利人发现并起诉,侵权人就只能“束手就擒”,因而风险极大,加上权利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在实践中,侵权人开始规避“逐字抄袭”,而采取更为隐秘和高明的方式,例如,只利用他人词典的部分内容。在岳某诉郑州某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的英语单词系列丛书收录了英语单词的汉字记忆法,如“judge”的记忆法为“大义灭亲的法官,拘(ju)捕有罪的(d)哥哥(ge)”,等等。而被告的图书收录的“judge”等193个英语单词的记忆法与前述图书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英语单词记忆法的表述构成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于词典类作品,权利人该如何维权呢?除了权利人应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之外,了解一些特别的维权策略和技巧也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埋雷”。举例来说,张三在其编纂的某本《古词含义与溯源》中,可以设置一条这样的词条——“渡河泥马”,设定这样的注释,“用于形容不可思议的命运或事物。”这个词条看起来像模像样,但是如果查阅权威的相关历史资料,就会发现根本查不到这个看起来很有典故的“古词”。这其实是为了防止他人盗版而设置的“地雷”,一旦他人原样抄袭被发现后,就无法解释这种根本不存在的词条为何会同样存在,而且注释、例句和权利人的正版词典一一对应。当然,这样的“地雷”不宜设置过多。除了词典,其他作品如小说等也可以在一些不特定的位置主动设置一些错别字,这些随机设置的“地雷”,一旦被其他人抄袭,侵权者就无法解释这些明显的错别字何以同样存在,并与正版图书一一对应。
在开展著作权维权时,盗版技术和著作权保护措施形成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博弈态势,放眼当下,我国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技术可谓百花齐放,除了前面说的“埋雷”,较为典型的还有图片作品的“纽扣”技术、音频作品的“指纹”技术、视频作品的“加密”技术、软件作品的“时间戳”技术,以及反复制技术、追踪技术、远程侦测技术,不一而足。事实上,无论何种著作权保护技术,总是存在特定的“技术软肋”。作为著作权人,需要量体裁衣、因时制宜,选择最佳的著作权保护技术或者同时使用若干技术构成完整的保护体系,这样才能打造最为完善的著作权防御体系。(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