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30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周年的日子。一年来,该法庭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跨区域协作机制等,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87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扩大到胶东半岛沿海六市,共受理跨区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94件,推动形成跨区域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在此,选登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近期一审审结的三起新型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判赔数额之高创下了青岛知识产权审判史上之最。
三被告公司对一品牌鞋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系“SKECHERS”、“斯凯奇”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6年初,原告在全国多家商场发现被告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SKEWRONS”门店内销售的鞋类商品上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S”商标等标识,同时还在销售单据上突出使用相同的“斯凯奇”文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侵权之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同时,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斯凯奇”字号更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之故意,其字号在实际使用中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实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有“斯凯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字样鞋子,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30万元。
该案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主观恶意较大、侵权行为的范围较广,并同时考虑到原告品牌的知名度高,依法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法官点评:注册商标知名度越高,法律给予其的保护范围也就越为宽泛。因此,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予以合理避让,避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否则极易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的斯凯奇品牌早在2007年即进入中国开展商业活动,“斯凯奇”系列品牌已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但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仅不进行合理避让,相反,其在使用过程中故意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靠近。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也在明知“斯凯奇”已为知名品牌的情况下,注册成立斯凯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主观上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为专门的鞋类生产商,作为同行业的生产者,其理应知道“斯凯奇”品牌在业内的知名度,但却仍接受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侵权产品,其主观恶意也较为明显。法院认为三被告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两被告公司对一知名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侵害
案情简介:此案的原告是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是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原告合法取得电视剧《军师联盟》第一季(确定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42集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与之相关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放映权及相应增值业务等权利。
原告日前在被告青岛分公司下属营业部购买手机 卡一张,上网登录由被告广东公司经营的一视频平台,发现该平台未经授权许可,在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热播期擅自播放该电视剧的第8集至42集(共计35集),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经审查确认,首先下达诉前禁令,要求有关视频平台立即停止播放行为。对案件实体部分,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根据被告广东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具体情节、侵权规模、侵权范围、侵权方式、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广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集45万元(35集),共计1575万元;被告青岛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其经营范围仅限于青岛地区,根据被告青岛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具体情节、侵权范围、侵权方式酌定其在被告广东公司的赔偿数额内向原告承担10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法官点评: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凸显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该案一审突破《著作权法》50万的最高赔偿数额,按照单集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75万,判赔数额之高创下了青岛知识产权审判史上之最,有效打击了恶意侵权行为,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力度。
两被告公司侵犯“海尔”商标权
这一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原告是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是新疆海尔xx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xx餐饮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对此案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第4534758号“海尔”商标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网站图片以及宣传册图片中显示的其经营的多个餐厅门头上突出使用了“海尔xx”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原告海尔投资公司所开设或者与其有关联关系,造成混淆,构成对“海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青岛海尔xx餐饮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及经营的餐厅中突出使用“海尔xx”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法官点评:本案中,原告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理避让,否则极易构成侵权。被告虽然将“海尔xx”与维语一起使用,但被告的使用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造成混淆的可能,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