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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商标能走多远?

前不久笔者审理了一起异议案件,异议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对某自然人申请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图1)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品牌想必很多中国人并不陌生。它是世界知名奢侈品品牌,在国内对应的中文名称为菲拉格慕。能准确认读这一长串字母的中国人估计并不多,更多消费者可能与笔者一样,只记住了这一串以书写特别的F开头的字母。这种书写特点赋予该商标强烈的视觉效果,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有时这种印象会超越文字本身,使得商标具有独特的“气质”。

比对本案的两件商标,被异议商标由Fengemu构成,而异议人商标由Ferragamo构成。其实文字构成尚可区分,但书写方式如出一辙,尤其是最前面的字母F,设计手法、视觉效果几乎相同。“气质”如此相似的商标,消费者很难从文字构成上加以区别。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两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这种书写方式的模仿,是众多“傍名牌”的手法之一。越是知名度高、表现形式独特的商标,被模仿得越多。如阿尔弗雷德·登喜路有限公司的商标,也有大量被模仿的案例,如、等。

由此笔者联想到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各种“傍名牌”商标,虽然形形色色,但也不外乎以下几种主要的表现形式:

一是在他人商标基础上用前加或后加文字等方法完整包含他人高知名度商标。

如汽车商品上的“鑫宝马”,服装商品上的“金色鳄鱼”“南方鳄鱼”“婷美迪”等。这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二是将他人高知名度商标文字结构予以拆分、变形,造成视觉上的“鱼目混珠”。

如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商标变形为、商标。又如在白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在电唱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在民用无人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图10)商标。

三是将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组成部分分解,分别进行申请注册。

如在汽车商品上分别注册广传、汽祺商标,在剪刀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王、麻、子商标。

四是申请注册与他人高知名度商标发音近似的商标。

如在眼镜片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在鞋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

五是将他人高知名度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

如在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在钟表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

这些“傍名牌”商标,总给人似曾相识的感觉,所以大部分在审查阶段即被驳回,但也有很小一部分侥幸过关。如商标,因为字母构成有一定悬殊,在审查系统自动化检索中搜索出在先商标的难度较大,审查员获知在先权利、知名度情况的手段受限,使它成了漏网之鱼。但异议程序给相关权利人提供了救济渠道。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在先商标注册人主张权利,审查员可以从商标的知名度、独创性、混淆可能性等多个维度加以考量,使其商标权受到保护。

再如广传、汽祺商标,因为申请人分别申请两件商标,在审查阶段难以发现这一异常的注册申请行为,亦很难认定与广汽、传祺商标构成近似。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基于权利人的主张,可以结合申请人同时申请广传、汽祺的情况,考虑其具有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对这两件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虽然商标注册各个程序设置的目的、价值、审理模式不同,但遏制恶意注册,倡导诚实信用,是商标授权、确权各个环节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因此,一些“傍名牌”商标即使侥幸通过审查的第一道关口,最终还是会在异议、无效宣告等后续程序中“倒下”。随着各个环节信息互通、协调处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制止恶意注册的关口不断前移,反“傍名牌”的网越织越密,“傍名牌”的路只会越来越难走。

齐白石老人说过一句话:“学我者生,似我者亡。”那些“傍名牌”的商标,无论是简单直接地照葫芦画瓢,还是煞费苦心地构思设计,在审查员眼里都不过是“熟悉的配方、老旧的套路”。笔者也想提醒广大商标申请人,与其费尽心思,心存侥幸,企图“闯关成功”,不如沉心静气,精心设计出一件独具匠心的商标,踏踏实实培育,将其打造成为专属自己的品牌。□商标局异议三处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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