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并定期公开;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今天起,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和行业政策规定起草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见9月17日《北京青年报》)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事宜而签订的规范性合同文本,对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保护各方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利益具有兜底作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作为部门规章,对实现合同的规范化具有指向与约束功能,如今根据实践经验与现实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将使得相关的权利保护更加全面、细化。
相比于旧版而言,此次新版《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具有诸多创新之处,比如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使平台方的“第三方责任”和“连带责任”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同时,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的规定,一方面对平台方权力进行了约束,避免了其任意使用“惩罚权”而损及商家的权利。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公开使用要求,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避免误会而引发的矛盾。
在“平台——商家——消费者”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平台发挥着纽带作用,扮演着利益均衡器的角色。现实中一些电商平台之所以假货泛滥,在于商家从一个平台被清出后,又很快附身于另一个平台,继续贩售假货扰乱市场秩序,如果平台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家的行为实时进行监测,及早发现风险苗头,那么关停、罚款和先行赔付等后续手段,才能有序跟进,从而最大化净化平台环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尽管商家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承担“第一责任”,但平台所需履行的第三责任同样不可忽视。以合同要件的形式,将平台“监测商家信息”的义务明确下来,减少“不干我事”的旁观心态,压缩了其推卸责任的空间,既促进了连带责任的具体化,又增强了平台方履行监督责任的自觉性,从而让诸如“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的打假自净和联动模式成为常态,使平台方成为打假的“第一道防线”和集散地。这样一来,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发现问题,并采取限制商家权利、取消推广链接甚至下架关停等措施,又可以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形成政企联动和合作打假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