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王老吉”与“加多宝”历时6年的“红罐”之争,日前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的再审申请,“加多宝”继续与“王老吉”共享“红罐”包装。这一裁判结果再次让许多市场经营者意识到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重要性。
什么是包装装潢权益?
“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之争源于2012年5月,广药集团和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包装装潢权益,并诉指对方侵权。那么,何为包装装潢权益呢?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作了明确的定义:“‘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经不再局限于其功能属性,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商业文化、企业形象,甚至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特别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本身就凝结了较高的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包装、装潢。
众所周知,红罐王老吉凉茶有着十分鲜明的形象:以红色为底色,主视图中心是突出、引人注目的三个竖排黄色装饰的楷书大字“王老吉”;罐体上部有条深褐色的装饰线,罐体下部有一粗一细两条装饰线。无论是文字、色彩、图案还是排列组合上,该红罐包装装潢都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包装装潢权益的排他性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将包装装潢权益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来进行保护,但相关权利人仍可以依据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品包装装潢规定等途径进行保护。
针对商品包装装潢的外观设计权保护,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产品包装装潢如果符合外观设计的标准,其权利人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即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针对商品包装装潢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中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包装装潢作为文字、线条、色彩等要素组成的整体,如果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商品包装装潢的整体或要素符合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将其注册为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红罐”为何不构成侵权?
确定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是判断是否构成包装装潢侵权的前提。
“红罐”之争中,涉案红罐包装未申请外观设计或注册商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两家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也未对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如何进行分割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判断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及是否构成侵权时,既要遵循一般性法律适用规定,也要考虑本案复杂历史和现实因素。
首先,“王老吉”品牌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之前,“王老吉”品牌已经形成、积淀了一定的品牌价值,从而为该凉茶的知名度得以产生、延续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其次,加多宝公司对红罐王老吉凉茶在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也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加多宝公司通过多年宣传和使用行为,显著提升了加多宝公司及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知名度。
最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即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如果相关公众可以客观上形成区分,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则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