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购物已成为很多人的消费方式乃至生活方式。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有些网购平台的商品和服务良莠不齐,甚至出现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要求电商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对该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倒逼电商平台履行把关责任,净化网购环境。
电子商务平台的连带责任,一般指当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消费者不必非得向经营者索赔,而是可以向电商平台主张权利。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经营者追偿。
之所以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因为,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分散于全国各地,甚至相隔几千公里,在互为陌生人的交易环境下,各方通过电商平台的撮合达成交易,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找到经营者,加之一些经营者经济实力不够,难以承担消费者的损失。这样一来,如果电商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无疑置消费者的权益于危险之地,一些经营者还会利用平台的管理漏洞制假售假,坑蒙欺骗,让消费者投诉无门。
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将电商平台定位为守门人、把关人,这既符合网购市场的特点,又与电商平台的市场地位相吻合。一方面,电商平台以抽成、年费、点击费等方式从中获取收益,商家的销量越大,平台的收益越多,有收益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天经地义。另一方面,通过实名认证、银行卡绑定、信用评价、收取保证金、控制资金流水等方式,电商平台能够切实掌控和监管商家,尤其是大数据背景下,这种掌控和监管力度甚至比相关政府部门更有力度,也更能形成威慑。也就是说,电商平台有能力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尽到管理义务。
在网购消费纠纷依然多发、假冒伪劣产品仍通过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背景下,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正当合理,而且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及时清除无良商家及不合格产品,电商平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实就是维护平台的美誉度,维护自身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