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2期)称,近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和特殊膳食食品2类食品15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50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金志艳(金华市环城北路111号金华农产品批发市场19幢A7号)销售的韭菜,镉检出值为0.077mg/kg,比标准规定0.05mg/kg高出0.54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蔡文勇320923********391X(温州现代农贸城一楼05-01,02号摊位)销售的鲶鱼,孔雀石绿(孔雀石绿与隐色孔雀石绿之和)检出值为20.5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3)倪伟昊(兰溪门市场54摊位)销售的羊腿,五氯酚酸钠检出值为9.66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4)倪伟昊(兰溪门市场54摊位)销售的羊腿,五氯酚酸钠检出值为7.62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5)倪伟昊(兰溪门市场54摊位)销售的羊腿,五氯酚酸钠检出值为7.88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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