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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富”为模仿?“好戏”系抄袭?

这个暑期档,涌现出一些叫好又叫座的电影,但版权侵权争议也伴随左右。8月8日,编剧王晗羽在其微信公众号发文,称电影《西虹市首富》抄袭其作品《继承者》的创意构思,“从人物设置到细节、桥段都有诸多类似的地方,唯一不同的是把男主角的梦想从拍电影改为了踢足球”,并表示将“启动诉讼程序”。8月12日,编剧于梦媛也在其微博发文,称黄渤导演的电影《一出好戏》抄袭了其创作的《男人危机》剧本中的故事创意与框架,并表示目前正在积极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其实,在国内,类似纠纷并不少见,最典型的莫过于琼瑶诉于正侵权案。2014年,中国台湾作家琼瑶因认为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自己的作品《梅花烙》,遂将该剧编剧于正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公司等5名被告诉至法院,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索赔2000万元。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宣判,驳回于正等一审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于正公开向琼瑶道歉,湖南经视文化传播公司等4家公司立即停止发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各方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在这类案件中,原告通常不是指责被告创作的剧本抄袭了其作品中的文字,而是认为作品的情节与之相似,构成侵权。由此,未进行逐字逐句抄袭,而只使用了相似情节的情况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成为业界探讨的焦点。

剧本侵权纠纷频发

在王晗羽发表的《<西虹市首富>抄袭我2015年作品成首富,到底是梦想重要还是金钱重要?》一文中,称她看过电影《西虹市首富》之后,认为该电影与她2015年创作的一个网络剧《继承者》剧本的创意构思一样,且《继承者》早于《西虹市首富》创作,后者制片方可能“接触”了自己的剧本。8月9日,《西虹市首富》电影方发表律师声明,否认抄袭,称《西虹市首富》(含剧本)系由环球影业授权,根据环球影业1985年出品的影片《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改编、摄制的作品,不构成对《继承者》剧本大纲的著作权侵权,而王晗羽声称的相似内容均具有合法改编来源或在具体表达层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西虹市首富》代理律师之一李景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他们还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法院的传票、受理通知或者其他材料。

王晗羽于2015年创作的《继承者》剧本,是否涉嫌抄袭1985年影版《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王晗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者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她会通过司法鉴定证明前者不构成对后者的侵权。“争议的焦点在于‘遗产继承规则’的设定上。《继承者》的花钱规则和《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的规则有明显不同,‘遗产继承规则’这一创意最早来自创作于1902年的小说《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而目前这部小说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个创意,我并没有看过85版电影,虽然无法证明这点,但文本对比可以证明两者是否相似,且我没有将文本用于任何获利的商业行为,侵权事实不成立。”王晗羽表示,如果环球影业有异议,她愿意与之做比对,甚至对簿公堂。

《西虹市首富》卷入剧本侵权纠纷不久,《一出好戏》也因涉嫌抄袭引起人们的关注。8月12日,编剧于梦媛在微博发文,称电影《一出好戏》抄袭。文中,于梦媛称其在2013年创作了剧本《男人危机》,并邀请黄渤出演剧中男一号,黄渤以故事框架与人物类型都不太适合为由拒绝了。但是,于梦媛在观看《一出好戏》之后认为黄渤用雷同的故事框架与人物类型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出好戏》,而为了规避侵权风险对大量的细节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重编。对此,黄渤与影片出品方光线影业目前并未予以回应。

这些纠纷与琼瑶诉于正侵权案都有高度的相似。2014年4月,琼瑶发布微博称,《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并要求该剧停播。对此,于正发文予以否认,称只是一场巧合。琼瑶遂对于正以及《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各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公开道歉。2014年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文学作品中难免有借鉴情形,但于正在电视剧《宫锁连城》中使用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超越了对琼瑶《梅花烙》作品合理借鉴的边界,因此构成侵权,判令于正公开道歉,《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等立即停止发行传播行为,各方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于正等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多个版权问题待解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与创意,只保护文字、音乐、美术造型等形式的具体表达,然而,文学作品中的表达比一般文字作品中的表达要复杂得多。文学作品中的表达不仅及于具体的遣词造句、文字组合,也及于其中的情节,而情节是由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故事发展线索等许多要素构成的。同时,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包括极为抽象、概括的情节,也包括极为具体的情节,并非所有能够被归结于情节的部分都是受保护的表达,这里仍然存在着思想与表达的分界。

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是情节的组成部分,无法被简单地归入思想或表达。但是,如果被控侵权的作品只使用了原告作品中部分人物姓名及人物关系,而没有使用任何构成情节的其他要素,则很难构成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相反,包含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整体情节完全可能构成受保护的表达。在庄羽诉郭敬明案中,法院指出,单纯的人物特征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当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

桥段相似是否构成侵权?王迁认为,业界常说的桥段往往是指影视作品中的精彩情节。如上所述,作品中的表达可以包括故事情节,关键问题在于,原、被告作品中相似的桥段仅属于较为概括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一定程度且具有独创性的情节设计。角色人物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如果具体到一定程度,可以作为表达受到保护。英国著名法官和学者休·拉迪认为,如果作者创造出了一个被充分描述的结构,就构成受保护的表达。但是,在具体的作品中哪些情节属于思想、哪些情节属于表达,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或者放诸四海皆准的标准,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原、被告作品中相似的桥段已明显超越了概括的叙事模式,而是非常具体的故事情节,同时这些桥段之间有强烈的逻辑联系,足以构成休·拉迪所称的“一个被充分描述的结构”,那么这些桥段作为一个整体就应当属于表达,而非思想。他同时强调,即使在众多相似的桥段中,孤立存在的桥段可以从之前的文学作品中找到影子,也不能仅因此认为桥段构成的整体不受保护。对于桥段而言,即使有一些与之前文学作品的设计类似,但如创造性地加以选择和组合,由此形成的整体本身是受保护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电影与文字作品的情节组合的相似程度是否超出著作权法许可的范围,只有看过电影和文字作品之后才能做出判断。如果电影中相似的情节足够具体,并且足够多,从而体现了文字作品作者的个性化安排,则很可能侵犯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其关键在于相同情节的组合是否真的来源于文字作品,同时该情节组合是否具有独创性。在没有进一步了解事实之前,很难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本报记者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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