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于2017年1月10日生效。它废除并取代了有关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服务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地理标志的各项法令。尽管作出一些基本的修订,但《工业产权法》没有明确提及与所谓的“过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执法情况。
第556号法令
有关商标保护的第556号法令(由2009年第5833号法律修订)第9条规定,进入关税区的商标产品可依据海关批准的程序或用途获得商标保护。根据这一定义,法院对商标侵权的解释扩大到包括过境货物。
这项规定已适用于法院诉讼程序,已废除的第556号法令中除了第9条外,没有其他关于过境货物的规定或特殊的措辞。
有很多案例承认,根据第556号法令、《海关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过境货物可构成商标侵权。
新《工业产权法》
已颁布的《工业产权法》第7条重新定义了商标保护,权利人有权阻止“未经授权进口或出口货物”。对于一些知识产权从业者来说,这限制了先前有关过境货物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因为第7条的措辞将商标保护范围限制在进出口货物。
然而,新《工业产权法》有关刑事规定和商标侵权行为的第30条将运输增加至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根据新《工业产权法》,“运输”一词可以解释为过境货物。
没有明确提及过境货物而且如已废除的第556号法令一样缺乏广泛的说明可能使人们犹豫是否可以对过境假冒货物执行商标权。
《海关法》
虽然《海关法》没有具体规定这一事项,但第57条定义了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禁止的行为,包含过境货物。这意味着海关可以继续暂停假冒货物的放行,无论它们是进口、出口还是过境货物。
最近的案例法
2018年6月13日,伊斯坦布尔的一家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一项临时决定,即在伊斯坦布尔/阿姆巴利海关作出暂停放行决定后,同意对带有第三方知名品牌的过境产品(打火机)下达初步禁令。
2018年2月1日,在阿塔图尔克机场作出暂停放行决定后,伊斯坦布尔刑事法院对过境的假冒手表发出禁令。
上述两家法院的诉讼均在进行之中,被告没有对禁令决定提出异议。
评论
最近的判例法表明,尽管新《工业产权法》的措辞有所变化,行政(海关)和司法(至少在初审)层面有关过境货物的先前实践依然会保留。但是,由于新《工业产权法》存在不同的解读,假冒过境货物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必须得到澄清,以避免各法院作出不一致的判决。(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