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7日,欧盟法院发布的判决意味着媒体内容的创建者有权选择其内容出现的网站以及从发布其作品的网站收取费用。
当网站运营商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媒体内容时只标明媒体内容的来源是不够的。然而,欧盟法院确认网络运营商可以链接到其他网站在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发布的受版权保护的媒体内容,而无需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欧盟法院判决的重点是欧盟版权法律规定的“向公众传播”(communicationtothepublic)的解读,相关纠纷涉及一所德国学校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张受版权保护的图片。该学校的一名学生从另一个网站(该网站是在获得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发布图片)下载了该图片,但是该学校在将图片发布到自己的网站之前并未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根据这项判决,摄影师德克.仁可霍夫(DirkRenckhoff)称,他将一张图片的专有权许可给了一家在线旅行门户网站的运营商。该学校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学校网站上发布该照片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版权。
根据欧盟的版权法律,版权作品的作者拥有控制“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以及“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专有权。其他人在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向公众传播或提供版权作品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版权侵权。
欧盟的判例法规定,如果有人说企业向公众传播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那么他必须证明该企业向“新的公众”传播了版权作品。该条款意味着“新的公众”与权利人在最初发布其版权内容时其材料指向的受众不同。
欧盟法院表示,之前的判决已经确定,根据欧盟版权法和该法中的例外和限制规定,版权所有人有权“干预其作品的潜在用户以及此类用户可能会考虑向其他公众传播的行为,以禁止此类传播。”
欧盟法院表示,如果它支持网站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发布其他网站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发布的版权作品这一观点,那么这就相当于让“向公共传播权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并且将“剥夺版权所有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适当补偿的机会”。
欧盟法院表示:“在一个网站上而不是在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公众进行最初传播的网站上发布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被视为向新的公众提供了此类作品。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所有人最初同意某网站传播其作品时考虑在内的公众仅由该网站的用户组成,而不包括未经权利人同意随后发布该作品的网站的用户或者其他互联网用户。”
品诚梅森律所的知识产权专家伊恩.康纳(IainConnor)表示:“对于版权所有人来说,这个案件至关重要,因为它证实了版权所有人有权控制他人访问其作品并从使用其创造性作品的相关方收取费用。如果该案件的判决不是这样的,那就意味着网站上第一次公开的图像可能会允许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挪用,从而导致作品的版权价值被破坏。
伊恩.康纳表示:“该案件证实,提供许可内容的链接和复制第三方网站上未经许可的作品之间存在重要区别,因为版权所有人可以随时删除超链接来控制哪些人有权查看版权作品。”(编译自ou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