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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专利局驳回涉及金融交易方法的专利申请

2018年4月,澳大利亚专利局针对BGC合伙人公司(BGCPartnersInc)的一件涉及到金融交易方法的专利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在此次听证会上,澳大利亚专利局驳回了该件专利申请,理由是其所要求保护的客体无法获得专利权。

由于大家都清楚商业方法是没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的,因此上述裁决结果应该说是在情理之中。但是,这个案件也有比较特别的一点,那就是该件专利申请将其中的发明描述成了一种用于提高电子交易系统效率的技术创新。当然,最终专利局还是认为这个发明并不属于技术进步的范畴,而只是一种商业层面上的改进,因此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涉案专利申请

涉案申请是一件由BGC合伙人公司提交的、编号为2016204442的澳大利亚标准专利申请。

这件申请的名称是“用于在一定价格范围内自动分配交易订单的系统”。这个金融交易系统可以将交易商创建的单一交易订单自动转换成处于一定价格水平范围内的多个交易订单,并随后将这些订单提交给相应的交易平台以开展后续工作。

上述多个交易订单是根据分配参数(例如订单大小、价格水平)生成的,而且这些分配参数既可以由交易商手动提前配置好,也可以让计算机系统进行自动配置。如此一来,在创建单一交易订单时,交易商们就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的深度来以更高的频率完成更多的交易。能从这个方法中获得收益的交易商包括做市商(marketmaker)以及那些需要以高频率完成交易的交易商。

BCG从技术角度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其认为这个发明降低了各个实体在交易期间所交换的消息数量,从而提高了电子交易系统的效率。

具体来讲,就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订单通常需要从交易商终端传输到交易平台。显然,这两个实体之间的消息传输工作会受到网络流量以及固有网络延迟现象的影响。不过,在BGC的发明中,即使是在执行多个交易订单的时候,上述交易商终端与交易平台之间的传输也只会限于一个单一的交易订单(以及在执行交易订单时会发出的一个单一的确认通知),从而大大降低了传输网络的负担。

要知道在美国,这个技术点是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而BGC也确实获得了编号为8566213的美国专利。

有了美国授权专利的支持,BGC在为自己这个澳大利亚申请做辩护的时候不断引用了那些在美国已获得认可的权利要求。不过,澳大利亚专利局在其下发的多份审查报告中都已明确指出,尽管这些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却没有限定出可获得专利的客体。而在收到第二份审查报告后,BGC要求针对该审查结果举行一场听证会。

听证会的结果

专利委员代表仔细研究了此前的判例,这些判例根据“制造方式”的原则而不断变化,并为申请人如何在澳大利亚获得专利权提供了指导原则。

特别是,这个委员代表根据此前案例所给出的启示提出了下列观点:为了获得专利保护,某种方法必须能够创造出一种“具体、可感知、有形且可观察到的效果”。这种观点与本起案件息息相关,因为涉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所涉及的便是“一种提高电子交易网络效率的方法”。

根据澳大利亚专利局当前的工作方法,专利代表采用了一种算是澳大利亚版本的英国Aerotel/Macrossan测试法,这种测试法包括下列步骤:辩明权利要求的实质;以及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发明的既定原则。本案中的发明特征在于将来自交易商的交易订单重新配置成多个不同订单以提交至交易平台。

这位代表不同意BGC的观点,即这个发明通过降低网络流量与延迟并提高电子交易系统的效率而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这位代表认为BGC所提交的说明书使用了一种“完全没有任何帮助且很模糊的语言”,从而无法体现出技术上的进步。

同时,代表还提到发明中的交易订单主要是用来降低与市场活动有关的风险。而且,由于这种与风险有关的业务还会受到网络的限制,因此该发明应该属于一种“商业改进”。

由上文可见,专利委员代表似乎借鉴了一系列澳大利亚法院此前用于评估可专利性的准则。

最终,该名代表做出了如下结论:实际上,如果“使用计算机的方式具备一定的独创性”,那么使用计算机来实施某种商业方法也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但是在本案中,该申请中的说明书并没有解释清楚在实施发明时所遇到的技术问题,因此该发明的实施方式并不具备任何的独创性。

结语

这次的判决结果又一次对外展示了澳大利亚专利局确定可专利性的方法。相比于美国的方式,这种聚焦于发明实质的方法与英国的测试方法更为接近。同时通过这个判决,人们也看到了申请人要在说明书中详细写出本发明技术优势以及待解决技术问题的重要性,因为该申请缺少技术描述的情况似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利委员代表对于该发明的看法。(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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