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这么多年中,中国制造业的迅猛发展,使得西方非常不满且慌乱,所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遏制“中国制造”,就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来指责中国。众所周知,中国自从加入WTO以来,进一步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为了履行WTO义务和入世承诺,中国从事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工作。据统计,中央政府共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地方政府共清理地方性政策和法规19万多件。其中,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修改工作占比很大。
为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为履行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对外承诺,中国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法规进行了修改,并新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几部新的行政法规。
1.著作权法的修改
为符合TRIPS协议要求,中国于2001年10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包括增加了受保护的权利的种类;澄清了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的规定;增加了关于法定赔偿额的规定等。最后,加重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新法规定,对诸如盗版、盗播、制作假画等损害公共利益的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以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2.商标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实施,1993年进行了一次局部修改,2001年10月的第二次修改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而进行的。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包括增加了关于地理标识保护的规定;扩大了可作为商标保护的客体的范围;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增加了对商标确权的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以及最后,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等。
3.专利法的修改
中国的《专利法》是1984年颁布的,1992年进行了一次修改,200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关于许诺销售的规定;完善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增加了关于专利申请人或发明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可针对专利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等。新法除个别条款外,与TRIPS协议是完全符合的。这一点已经得到WTO成员的认可。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对于计算机软件规定了许多具体可行的保护途径和方法,提升了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水平:例如,赋予了软件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利。规定了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如果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获得合法授权则须承担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须证明其发行、出租的软件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一个重大突破是,条例规定了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即使“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所持有的复制品是侵权制品,也应当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或者向软件著作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而原条例在此种情形下只是要求侵权复制品的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新的条例对软件产品的出版、制作、发行、出租、终端使用等可能产生侵权的几乎全部环节均作出了严格规定。
5.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原《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施行细则》。新条例的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外贸管理的体制上作了调整。新条例将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统一到一部条例当中,体例更加完善,并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将技术进出口分为自由、限制、禁止三类进行相应的管理。对于自由进出口类,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并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方便了企业,也有利于信息的统计。对于限制进出口类实行许可证管理。对于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其次,根据WTO协议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技术调整。例如取消了技术合同不得超过十年的规定;对于引进技术必须先进适用改为国家鼓励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将原《施行细则》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修改为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这些修改方便了技术进出口的当事人,也使得管理部门的管理更加灵活有效。
再次,在法律责任上,赋予外经贸部行政处罚的权力,对于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外经贸部将分别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1倍至5倍或者是1倍到3倍的罚款,或者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这些规定强化了主管机关的管理能力。
6.新制定的法规
除上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外,中国还制定了其他法规,使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同TRIPS协议的要求符合。这些法规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等。通过这些法规,中国对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完全达到了TRIPS协议的要求。
以上内容只是简要概括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措施,可以说,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法治化进程中,知识产权无论是立法还是实施都走在其他部门法律之前。中国不断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的本意不应被西方如此荒谬的指责,公道自在人心,那些流氓似的指责只会成为一个流传于世的笑话。
杨国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曾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参与中国入世谈判和法律法规修改工作,主管涉及中国的WTO争端解决工作,并曾担任中国驻美大使馆知识产权专员(IPAttac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