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当《五环之歌》传唱数年,所有人都以为毫无权利瑕疵时,真正的著作权人跳了出来——这就是中国音乐圈的现状。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实属无奈
这个案件其实应该爆发的更早一些,著作权人现在才提起诉讼,在我看来,实属难为之举。
毕竟,有些歌曲在被侵权使用后有时会具备更高的商业价值。著作权人在此刻维权,经常会被键盘侠等认为是在蹭流量,有理变成了无理,正当变成了可笑。一些著作权人往往只跟圈内朋友吐槽几句,最终也未能走上维权之路。
加之目前对于歌曲侵权使用的赔偿金额普遍偏低,也使得著作权人的维权意愿不高。
但如果一再置之不理,只会使得侵权使用越演越烈。就像岳云鹏的这次改编,延续时间之长,商业利用之广,使得大众都误以为著作权人早已授权使用,但实际上著作权人并未得到任何应得收益。发展至今,此次被外卖企业大规模地商用,终于成为导火索。
任何商用歌曲,必须取得完整授权
记得在看《向往的生活》时,有嘉宾聊过《五环之歌》,当时叙述蒋大为(《牡丹之歌》的原唱)和岳云鹏的一段对话,大意是蒋大为对岳云鹏翻唱《牡丹之歌》是默许的,并说什么时候可以再改编下《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
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商用歌曲,除了获得演唱者的授权外,还必须取得词作者和曲作者的同步授权,缺少任何一份授权书(无论收费还是免费)就构成侵权使用。
也即,我们在使用任何一首公开发表的歌曲时,需要取得词作者、曲作者和演唱者的三份授权书。很多时候词、曲作者的权利授权给了集体管理组织(如音著协等),或者授权给了版权代理机构,由这些机构代替著作权人进行维权。
我们注意到,牡丹之歌是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严格意义上来说,他们三个人才是著作权人,才有权提起侵权之诉,此次诉讼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著作权人起诉,很可能是获得了上述三人的授权,或有相关合同对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约定。
“存在即合理”是音乐圈最大的误解
这些年来,大肆的改编歌词创作的歌曲在网络上流传,尤其在部分短视频产品上线后,这类事件层出不穷。
我曾经跟一位原在熊猫直播后跳槽去斗鱼直播的某网红一线主播提醒说,如果一直这样在直播间翻唱别人的歌曲,且获得打赏的话,很可能会被著作权人起诉。但该位主播一脸不以为然的说,我能唱他们的歌,对他们也是一种宣传,这是相互的。
时至今日,我仍然想说那句话:在著作权法领域,拿来主义是不被允许的,即便你更大范围地传播了原作品,润色了原作品,但最基本的授权是没有办法省略的。这就好比握在你手里的一个水瓶,无论别人能将它卖出多高的价格,只要你不允许给他,那么这个交易就无法达成。
如果没人尊重版权作者,拿来随便用,告了再赔偿(反正赔偿金额可能还没有正当获取授权的费用高),那这些原创作者哪里来的动力去写歌,甚至可能都无法生存。虽然说好的作品作者也是鼓励传播的,但基本的署名和前端授权也是必须的。
目前,司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判赔金额已有显著提高,国家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趋严格,这呼应了振兴文化产业、树立文化自信的愿景,也要求社会各方更多地尊重原创和产权,早点摒弃“拿来主义”的弊习。
文|李振武(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