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在某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被外地一法务人员周某以学习、交流之名在网络上复制后又被他人传播,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周某侵权了章某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周某赔偿章某经济损失3500元(含合理开支)。周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5年底,章某利用工作之余创作了一篇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相关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文章,并公开发表于某大型网站。外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务人员周某为了学习、交流,将该文章完整复制到自己在某网站的个人主页上,署名仍为章某,点击量为7000余次,并有多人转载。章某发现后认为周某侵权了他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申请公证处对上述网络刊登情况进行公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周某认为他只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合理使用,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不应构成侵权。
那么以学习、交流为名在网络上复制、使用他人作品并被传播,是否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满足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中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所谓“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从上述规定看: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注意以下三点限制:1.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2.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3.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可见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应向他人扩散。
周某以学习、交流为名,将章某作品复制到自己的个人主页,后又被他人点击、转载导致传播的行为,虽然不是周某本人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但是被他人点击、转载、使用和复制的行为是周某本人不能控制的,周某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转载章某的作品,其点击量达7000余次,违背了“合理使用”会导致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原则,实质上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此,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
据此,经审理法院依法认定:周某以学习、交流为名在网络上复制、使用他人作品并导致该作品被传播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章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黄冬松·
法官说法:
著作权系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其对作品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内容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