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表演和广播版税对于全球音乐产业的收益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菲律宾本国的艺术表演者和录音者无疑应加强其从此类知识产权中获益的能力——这是近期“邻接权集体管理”研讨会的重点讨论话题。该研讨会的主办机构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协办机构包括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PHL)。
一般情况下,版权通常涉及一首歌曲或一部文学作品的保护,但“邻接权”则涉及歌曲、录音以及广播节目的传播等各方面的权利。IPOPHL版权部门的负责人卡门·佩拉尔塔指出:“虽然作曲者创造了音乐,但表演者用其精湛的表演赋予了歌曲灵魂和生命,听众对此回味无穷。”
这些相关权利对创意产业(例如音乐/录音产业和图书出版产业)的整体经济影响具有重要的作用。IFPI亚洲 区域主管唐安魁称,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音乐产业的总收益达到157亿美元,而其中的14%(即22亿美元)来自于表演者权所产生的收益。
通过表演者权获取收益(实质上是指通过向公众和广播公司传播音乐所获得的许可费用)目前仍然是一个尚未开发的市场。
包括录音权利协会在内的菲律宾集体管理机构(CMO)会对音乐制作人所拥有的录音制品的商业使用进行授权。此类机构指出,当某一音乐作品对公众表演和播放时,该音乐的创作者和表演者应获得相应的酬劳。这些机构通常会与音乐使用者(包括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音乐厅、有线音乐服务、航空公司、网站等)协商达成许可费协议,从而使这些用户获得使用该机构会员的音乐和作品的权利。
版权及相关权利所有者通常会委托CMO来管理其版权作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此类机构会对权利的许可以及版权费的征收进行管理并代表版权所有者行使相关权利。
唐安魁补充道,从表演者权中扩大收益的可能性仍然非常大,尤其是在菲律宾。
在此次研讨会上,各机构还就许可费率计算的技术方法、被许可方缴纳的版权费的分配以及CMO的规范管理等相关话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