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游戏画面版权问题,成为版权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如今进入公众视野的关于游戏画面版权的讨论,反映出游戏相关行业的迅猛发展和随之而生的利益需求。
目前,在很多因为网络游戏直播所导致的版权纠纷中,游戏开发商往往主张直播游戏的一方,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游戏画面,就构成版权侵权;而直播游戏的一方经常使用的一个抗辩理由是,所谓的游戏画面,都是由很多玩家的位置、动作、行为、道具、装饰等共同构成,即使画面有版权,也应当归属于游戏玩家而不是游戏开发商,因为对于画面构成,“玩家贡献”最大。那么,后面这种说法对不对呢?
静态游戏画面的性质
目前,计算机游戏的画面主要分为2D(平面图形)和3D(立体图形)两种形式,其中3D画面立体感强、表现丰富,是目前主流计算机游戏采取的表现形式。由于计算机屏幕是平面二维的,我们之所以能欣赏到真如实物般的三维图像,是因为图像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色彩灰度的不同使人眼产生错觉,从而将二维图像感知为三维图像。不难看出,3D游戏画面的创作难度和工作量,要明显高于2D游戏。对于一个3D游戏画面而言,虽然由计算机临时调用数据即时生成,但其所调用的人物、建筑、道具等模型均为3D图形构成,而这些三维图形本身就构成独创性较高的美术作品,因此作为一个整体,游戏画面无疑也构成以线条、色彩以及3D图形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其版权归游戏开发商。
有无玩家参与游戏画面的性质
此类动态游戏画面,特指游戏程序中固定出现的某段动画,例如游戏的开场动画、背景动画、特效动画或者过场动画,换言之,无论玩家如何表现,只要触发了游戏的某个情节或场景,就会出现一模一样的动态游戏画面。此类画面只要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当然也可以构成作品。在作品类型上,可以被归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版权归游戏开发商。
这种游戏画面加入了游戏玩家的互动,主要表现为对战游戏,游戏玩家的对手即为电脑或是其他玩家。在这种游戏画面中,游戏玩家控制的角色可以任意走动、发动技能,从而在不同的地图位置杀死怪物或其他玩家的角色,并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动作,似乎游戏玩家也在创造着某种新的东西。但是,这种情况下,玩家对游戏画面版权的贡献非常有限,画面版权一般仍归属于游戏开发商。
第一,组成游戏画面的人物造型、服饰、道具、武器、背景等,无一不是前文所述的游戏开发商所设计的模型,与游戏玩家并无关联。
第二,对于游戏角色在游戏中的行为、动作等“贡献”问题,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已经在“奇迹”著作权纠纷案中做出了回答,具体而言,即便因操作不同而产生出不同的连续画面,也均系由开发商的既定程序预先设置好,具有有限的可能性,玩家不可能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对画面作出修改。不同玩家只要选择相同的角色,使用相同的武器、装备、技能,以相同的路线、进程完成相同的任务,就可以得出基本相似的一系列画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炉石传说”著作权纠纷案中指出,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形成具有一定贡献,但该贡献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还需判定该动态画面是否为区别于网络游戏作品本身的新作品,具体来说,玩家基于如下理由不能享有版权:其一,玩家虽有既定规则内的选择,但其选择仍然是网络游戏作品开发时所预设的各种可能性方案的实现,并未给作品添加新的表达;其二,玩家在游戏中展现的是玩家游戏技巧的高低,并非独创性的表达;其三,游戏画面的形成一般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其四,玩家的技巧和策略既不属于表达范畴,也不宜由玩家垄断。
“玩家贡献”可以构成作品的例外
如前文所述,由玩家参与的游戏画面,由于游戏程序所限,玩家的各种行为、动作犹如“带着镣铐跳舞”,很难有再造新作品的空间,但是,凡事皆有例外。对于某些参与度较高开放性较大的经营建设类的游戏而言,允许存在较大的游戏玩家的创作空间,例如如何修建规模较大的城市、如何营建复杂的堡垒体系等,这些均可以体现出一定的个性选择与独创表达。如果达到作品的最低的独创要求,也可能凭借游戏本身的素材的组合而构成新的作品从而使得游戏玩家成为新的作者。□袁博(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