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客户经常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才能为我的概念提供版权保护”。然而,这些人实际上并不能“为概念提供版权保护”,这是因为版权保护的范围只能延伸到概念的物质表现形式,而非那些概念、理念、流程或方法本身。
原创作品创作者的知识产权能够以版权的形式获得保护,而能够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电影;录音;广播;载有节目的信号;公开版本以及计算机游戏。
而为了自动获得版权保护,下列3个条件必须要得到满足:作品必须是原创的;作者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即,若该作者是自然人,那么其应该是南非共和国的公民或者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的公民,或者定居或居住在南非共和国或《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境内;如果该作者是法人,那么其应该是根据南非法律或者《伯尔尼公约》缔约国法律组建的机构);而且该作品必须要以物质的形式存在。
在获得版权保护后,版权的所有人可以阻止那些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对版权作品的物质形式(例如通过再制造和/或改编作品等)进行复制。不过,一些基础性的概念或者构思确实可以自由使用。例如,虽然某个人制定出一个经营计划,但是他人仍可以借鉴其经营的理念,只不过这个经营计划的物质表现形式会得到保护,并且他人是无法复制这份计划的物质表现形式中的任何一部分。
通常,人们将这种会在《版权法》中出现的、上述概念与表现形式之间的尴尬关系称为“概念与表达形式的二元论”。在《版权法》的世界中,这样一种差异已经带来了太多的争论、有时候甚至是困惑。其中,一些作者表示实际上任何概念都不可能独立于某种物质表现形式而存在,而另一些作者则坚称上述二者是不同的,因为表现形式就是概念的物质体现。
就此,如果人们能够思考不存在上述差异的话会带来哪些后果可能会很有用。
如果概念能够获得保护,那么在这个世界上可能就不会存在任何竞争了。以优步(Uber)为例,Uber在全球首次推出了依托移动应用程序进行调度的出租车服务。如果Uber能够为这种依托移动应用程序进行调度的出租车服务的概念提供保护,那么像Taxify这种企业就根本不会出现了。尽管Uber无法为其概念或者基础性的构思提供保护,但是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保护,例如Taxify不能复制Uber在其应用程序上的设计以及艺术作品(因为Uber可以就其应用程序上出现的设计以及艺术作品要求获得版权保护)。
同时,Uber还可以为其名称以及标识提供保护,从而使Taxify无法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与标识。
这就是说,只要某个概念含有创造性步骤,那么概念的创造者就应该通过提交专利申请来保护上述基础性的创造性步骤。而在这个时候,最好先去征询下专利知识产权律师的意见。(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