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歌曲《迟到》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陈晓因)将制片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告上法庭。
4月25日下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此外,四被告与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不是《九层妖塔》第一次收到法院传票了。
被原著作者告侵犯著作权:2016年1月,《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就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九层妖塔》电影方被判在发行、播放和传播该电影时署名天下霸唱为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天下霸唱索赔百万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未获法院支持。
使用书法字体未获得授权:同年9月份,北京朝阳法院官微发文称:“因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未经授权使用自己创作的毛笔行书字体侵犯著作权,向先生将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网络传播方共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同时索赔51万元”。
■提问题
制片方已从音著协得到授权?
根据天下霸唱《鬼吹灯》系列小说改编、陆川导演的电影《九层妖塔》,距离上映日期已经过去近三年,但由电影而引起的诉讼却未了。
前天,歌曲《迟到》作者陈彼得诉《九层妖塔》制片方一案一审正式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者停止侵害,向陈彼得赔礼道歉,并赔偿陈彼得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这起纠纷起源于陈彼得偶然间被朋友告知,电影《九层妖塔》在未经自己授权、甚至完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创作的歌曲《迟到》作为影片插曲。这让年逾古稀的陈彼得愤而诉诸诉讼手段维权。但对此,制片方也是一脸委屈:就《迟到》的使用,制片方已经向国内音著协缴纳了相应的许可费并得到了授权,并非有意不尊重原创作者的著作权。音著协亦认可了这一事实。
该授权是否有效?
但音著协为何能代表台湾音乐人陈彼得行使权利,对外授权?根据制片方的陈述,陈彼得早年将《迟到》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台湾的王振敬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几经周折,权利人变更为台湾环球唱片公司,该公司将著作权授权予“台湾音著协”;而后者又作为同类组织与音著协签署有互相代表协议。这也就意味着,大陆的使用者向音著协提出申请并经付款获得许可后,即可获得“台湾音著协”被授权的音乐作品的使用权。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陈彼得称自己根本就没有将《迟到》的著作权“转让”(给王振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出示的《转让证明》系伪造,并在首次开庭时当庭就表示愿意做司法鉴定。笔者并不知道最终是否做了司法鉴定及鉴定结果如何,但可以明确的是,只要权利一开始就没有转让,后续所有的授权定然全部无效,这应该也是本案制片方最终败诉的原因。
■普法理
音著协为何能代表陈彼得行使对外授权权利?
音著协是国内典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一。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后,音著协就可以代替原本的著作权人向权利人发放使用许可,相应地收取许可使用费并转付给著作权人。这一机制的设计目的就在于,通过将分散在众多音乐人手里的著作权集中起来统一行使,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使用者在获取许可时就能省事许多,从而提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效率。
但同时,这一机制也就决定了音著协在许可他人使用音乐作品时,不需要再次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因此,也就很容易出现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被谁、在什么场合、以何种方式所使用毫不知情的情形。
曾有音乐公司管理者透露,音著协阶段性地提供给权利人的报表仅有版税的“大数字”,而并无详细的使用情况说明——当然,保障著作权人知晓作品的使用情况自是合乎情理,但只要权利人对音著协的授权充分,音著协的许可行为与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就都无可非议。虽然因音著协的许可费用标准引发的纠纷也不少,不过这就是另外的话题了。
使用者和著作权管理组织都应严格审查作品
作为一部高成本、规模宏大的影片的制作者,制片方应当、也有能力对影片制作中所使用的作品的权利情况进行合理的审查,以最大可能地避免侵权——这正是本案为作品的使用者们敲响的警钟。如确实无法对权利情况进行有效审查和判断,亦可通过与上游授权方或转让人,签署“保证所许可或转让的权利有效”的协议条款,规避、转移或至少部分降低侵权的法律风险。
但与此同时,更需要给自己敲警钟的是“音著协们”,作为官方性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自己代为行使权利的作品,更应当小心谨慎地确认作品权利情况,并获得实际权利人的有效授权,从而避免后续环节的著作权纠纷。
□何桐(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