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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侵犯著作权者亮相现形

所谓“文章千古事”“一诗千改始心安。”抄袭、剽窃、侵权更是为学林所不容。那么,对于那些侵犯了别人著作权而又不能悔改的人,甚至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老赖,让他们亮亮相、现现形是完全有必要的

针对广受关注的陈喆诉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余征拒绝履行判决书中第二项所确定的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三中院今天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该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余征承担。

陈喆就是广大观众耳熟能详的作家琼瑶,余征也是有一定名气的编剧于正,一审判决的审判长,则是大名鼎鼎的宋鱼水法官,而代理审判员张玲玲,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也很有见地。琼瑶诉于正,因此成为在中国影视界和法律界都引发很大影响的典型案例。

根据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于正担任编剧的《宫锁连城》的确侵犯了琼瑶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虽然陈喆诉讼主张中列举的情节,如果以剧本《宫锁连城》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由于其基本包含了剧本及小说《梅花烙》故事内容架构,也就是说其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剧本及小说《梅花烙》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且上述情节是《梅花烙》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此,法庭进行了翔实的调查,并在判决书中作出了详细的论述。

在保护知识产权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尊重他人著作权应该已成为常识。古人用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来形容一个人的功业,立言就是著书立说。虽然人类历史上大部分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都未必能够不朽,但它们都同样体现出作者的天分、才情与创作的艰辛。为了下笔如有神,必须“读书破万卷”,而且“论文期摘瑕,求友惟攻阙”,甚至“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知音如不赏,归卧故山秋。”为了“语不惊人死不休”,多少知识分子凿壁偷光、皓首穷经,多少科学家在实验室里度过不眠之夜。因此,著作权保护的不仅仅是财产权,还包括对创作者人格的尊重与保护。如果在古代,贫穷而好读书的知识分子“窃书”为“雅贼”的话,那么,在任何时代,抄袭和剽窃都是为公众和法律所不容的。

特别是到了现代,随着广播电视、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著作权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商业价值。一部作品的授权费用或者版税高达成百上千万元已是平常,好的作品上亿元都有可能。利之所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前所未有的严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5日公布《2017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140件,较2016年增长了42.5%。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985件,占比接近97%,刑事案件148件,行政案件7件,著作权纠纷则位列知识产权纠纷首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网络侵犯图片著作权案件增幅显著,该院2015年收案161件、2016年收案508件、2017年收案1149件,三年间受理案件数增长了6倍。据统计,2017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首次突破20万件大关,与2016年同期相比增长率达到40.36%,创历史新高。

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法、著作权法的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有些即便法院判决,也未必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贯彻执行该意见,推动首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总结整理以往涉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各项指导文件,并梳理汇总实践中的各类问题,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并于4月20日正式对外公布。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中国知识分子从来都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创作,所谓“文章千古事”“一诗千改始心安。”抄袭、剽窃、侵权更是为学林所不容。那么,对于那些侵犯了别人著作权而又不能悔改的人,甚至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老赖,让他们亮亮相、现现形是完全有必要的,而且还要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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