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何定义商业秘密一事,人们可以参照三个基本原则。首先,商业秘密必须是保密的,如果某个所谓的“商业秘密”中所包含的信息只是公知常识或者可以被轻易找到,那么这就谈不上是商业秘密。不过,如果同一个商业秘密(以及其所包含的信息)是在两个身处同一领域的不同组织中进行不断演变的,那么其也可以同时成为上述两个组织的商业秘密。因此,同一个信息完全可以合法地成为多个企业的商业秘密。
另一个要求则是商业秘密自身的秘密性对于借助该秘密开展的业务而言必须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且任何对外公开该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有可能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地位并会对该业务造成一定的经济影响(无论上述业务是否已经利用了商业秘密来获得经济收益)。换言之,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产生经济收益就足够了。而且,如果上述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讲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那么即使其是由第三方所拥有的,那么这种商业秘密也能获得相应的保护。
第三,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负责处理商业秘密的一方必须要积极地为信息秘密提供保护。如果所有人都能够发现某个商业秘密,那么其就难以再被称为“秘密”。在确保商业秘密不会被轻易泄露一事上,一个健全的安全机制将会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有义务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如果这些商业秘密所有人未能充分尽到这份责任,那么其将可能无法就此提出任何申诉或者寻求法律赔偿。
总而言之,只有满足上文所列出的各项要求的信息才能作为各类商业秘密来加以保护。实际上,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各种不同类型的信息,诸如定价信息、用户注册信息、市场分析结果、与产品有关的技术信息或者测试结果。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所通过的、旨在使全体欧盟国家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更加标准化的指令将于2018年6月正式实施。这个新的法律将会根据当前的国际准则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定义以及协调。在没有制定出任何具体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这份提案对民事途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协调,而那些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受害者将可以借助这些民事途径寻求保护,诸如:
阻止非法使用或者进一步公开那些被滥用的商业秘密;
在市场上对那些借助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而制造出来的产品进行清理;
有权就因非法使用或者进一步公开被滥用的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害获得相应的赔偿。
上述这些措施应该防止个人或者组织机构通过盗用商业秘密来攫取利润。同时,鉴于盗用商业秘密行为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因此对于那些试图盗窃商业秘密的人群来讲,这些举措绝对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威慑。而欧盟各国在2018年6月9日之前还须要实施与上述指令相一致的各类法律以及行政法规。
在这里需要提到的是,为了解决商业秘密盗用的问题,意大利此前就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即,自2005年起在意大利正式实施的《工业产权法》。
近些年,网络攻击逐渐成为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而且,事实证明这一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几件事情之一。当前全球科技的高速发展固然喜人,但是这也意味着随着新型科技的不断发展,有关各方不仅需要针对潜在的网络威 胁制定出具有连续性的监控政策,同时还要持续不断地开展相应的风险评估项目。(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