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上诉审理机制,二审法院统一由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充任,有利于解决涉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日前透露,加快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而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说,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目前正在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意见,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
设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院,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要知道,在现有审理机制下,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二审法院为北京市高院;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的二审法院则在各省区市法院。二审法院不同,裁判标准各异,正义也就成了“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而难以捉摸。
建立上诉审理机制,二审法院统一由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充任,法官恒定、标准一致,裁判结果也更利于被各方接受。
新的法院层级,意味着新的审判体系。自1993年开始,最高法在北京市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并指定若干中级法院、基层法庭管辖不同类别案件,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专门审判体系,却囿于主体过于分散。根据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2018年最高法先后批复在南京、苏州、武汉等15个市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庭。
而未来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如果包括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和作为派出机构的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二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全国层面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以及管辖再审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无疑会比现有审判体系更合理。
这种司法改革新进路,也是国际潮流所趋。与我国类似,上世纪末以来,西方国家也面临知识产权裁判之困,新设审判层级成为破解之道。
比如,1982年美国率先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关专利纠纷的一审案件,由散布在各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则统一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2005年日本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受理来自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的有关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的二审案件等。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机构设置
可以预见,在全国法院2017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37242件,比2016年上升33.50%,特别是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设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院将会是“善治增量”。像乔丹商标权案、王老吉加多宝装潢纠纷案等,就是“良法善治”的范本。
这些年来,也正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体系不断完善,让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从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到2014年6月《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考虑在其他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及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再到2017年11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蓝图愈加清晰。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和管辖集中化,也有利于保护创新成果,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司法改革就该秉持问题导向、与时俱进。研究新设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院,就指向了对司法实践中新问题的“对症下药”。这样的积极举措,多多益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