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4月19日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为了进一步提升山西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效,营造良好的创新营商环境,该院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性措施。其中,《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是山西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的一项举措。
2015年以来,山西高、中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986件,审结1921件,结案率97%,调解结案709件,调解率达40%。其中刑事案件137件,行政案件11件,民事案件1773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870件,占53.9%;著作权纠纷案件427件,占26.4%;专利权纠纷案148件,占9.1%;其他类型案件168件,占10.6%。
《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是山西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的一项举措。 刘小红摄
为进一步提升山西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效,营造山西省良好的创新营商环境,2017年以来,山西省高院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性工作措施。如制定实施《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库、确定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调研基地,并与山西省工商局、山西省版权局、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实施《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等措施。
其中,山西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并提出创新性的审判思路。
据介绍,自2005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业内简称音集协)成立以来,全国法院受理、审理了大量的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对此,山西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凌宇在发布会上说:“此类案件尽管案情简单,涉及音集协、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涉及社会公众享受文化权利、丰富文化娱乐生活,事关社会文化发展繁荣的大局;在知识产权受理案件中占比较高,占到20%以上。”
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均以侵权确定案由立案审理,判决情况要么是判决卡拉OK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歌曲;要么是以侵权歌曲数量为基数,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计算出总的赔偿数额。
此类案件判决赔偿的数额往往参照音集协许可使用应当收取的版权费用确定,并且在人民法院、音集协和经营者之间长期形成了一定的默契;通过审判,最终实现音集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目的。
然而,审理此类案件时仍有几个因素长期困扰人民法院、音集协和经营者。凌宇介绍说,首先是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每天每个包间收取12元的版权使用费用,远远高于音集协实际收取的费用标准,经营者与音集协在使用费用协商中争议较大;其次是只要达不成许可使用协议,经营必然会侵权;还有就是音集协以侵权起诉的歌曲数量是不确定的,从最初的几首歌曲到现在的200多首不等,人民法院裁判也从最初的每首赔偿30000余元调整至目前的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无论怎样确定每首歌曲赔偿数额标准,均不能很好地解决好纠纷。
目前,诉讼仍然是音集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主要渠道,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审理的是侵权、判决的实际是使用费,裁判标准不统一,已成为人民法院目前必须破解的司法难题。
为此,山西高院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提出创新性的审判思路,并向最高法院作了专门汇报。制定出台《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确立操作性较强的裁判评价机制,改变以往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变更为以包间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每个包间的使用费标准,计算经营者经营期间应当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数额,无论以侵权诉讼、还是以许可使用诉讼,人民法院均可较好予以把握,通过规范审判,司法主导,进一步明确音集协、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审判的价值取向,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培育健全公平合理的著作权使用市场机制,营造著作权创作的良好氛围、促进著作权使用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