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太合音乐集团、北京鸟人艺术等十余家唱片公司共同发声,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获酬权,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不是唱片公司第一次发出这样的声音。对此,您怎么看?不妨留言讨论。
近日,太合音乐集团、北京鸟人艺术、正大音乐等十余家唱片公司齐聚一堂,呼吁立法部门平衡各方利益,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获酬权,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自2006年开始,国内唱片公司就积极呼吁,录音制品是录音制作者投入巨资,组织编曲、演奏、演唱者及录音混音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录音制作者应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2011年我国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这一问题引发广泛讨论。几易其稿后,201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稿)》小范围内定向征求意见,其中的第四十五条中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获酬权,但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公开表演权。
对此,鸟人艺术总经理周亚平认为,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应当是录音制作者应有的权利,目前录音制作者权项严重缺失,导致投入和收益严重倒挂,立法机关要考虑立法的公平性,才能促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太合音乐副总裁刘鑫认为,录音制作者享有什么权利,对于内容的创作具有导向作用。由于录音制作者目前回报主要来自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近年来市场充斥了大量格调不高的网络歌曲。因为录音制作不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导致适合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弘扬社会主旋律的音乐以及适合在酒店、商场播放的具有艺术格调的音乐无法得到市场回报,进而导致投资和制作日渐衰微。唱片公司认为,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能给产业正确的市场引导,鼓励音乐精品创作。(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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