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在淘宝、微店之后,销售假货的不法商家又搬家到了时下最流行的音乐短视频社交平台。他们用视频的方式展示自制口红、粉底的过程,公然贴上名牌商标,留下微信号,转账发货。
在快手平台,一位用户发布的作品内容几乎全部是口红制作,使用的外壳涉及纪梵希、圣罗兰、阿玛尼、迪奥等多个国际知名品牌,不少口红还用专门的脱膜套印上品牌标识。记者在抖音某仿造迪奥口红的视频下看到,有人在评论中询价,回复称“78元”。这样的疑似制假视频甚至还获得首页推荐。在这些山寨奢侈品的所有视频描述中,拍摄者都留下了QQ或微信号,观看者可以通过添加QQ或微信号与其进一步沟通购买。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除了自制各种“名牌”化妆品,搜索“名表”“原单”等关键词,还能找到大量展示山寨奢侈品的内容。
原本定位于“记录美好生活”的短视频平台一时间被假货及“三无”产品所充斥,引发众多网友吐槽。为什么这样的平台会成为销售假货的温床?
对此,《中国青年报》经济部主任潘圆认为,从去年开始,短视频成为风口,市场上这类平台估值非常高,在此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制假售假也跟着风口走。同时,由于在初起阶段本身监管比较困难,短视频平台处于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另外,客观来讲,对视频的监管相较于对文字的监管难度要更高,因此出现“泥沙俱下”的情况。制假售假也是追着热点、追着监管漏洞走。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也表示,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具备流量优势,能够攫取更多眼球,参与其中的人较多,商业化机会就会相应出现。这其中大部分还是正当的,但不能排除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也需要一体化监管。
案例中,之所以有人会把整个制假过程明目张胆地放出来,在潘圆看来,首先归因于监管缺失,其次也与商家缺乏法治意识有很大关系。潘圆认为,商家希望通过视频这种形式,更直观地让网友了解商品的制作过程、所用材料,认为这是另外一种促销。再次,现实生活中也有一部分人本身知假买假,比如过去有人专门买高仿的侵权商品,一些消费者不在意商品出处,只觉得高仿商品相对便宜,又时尚,还满足了自己对名牌的需求。且很多化妆品成本并不高,更多在于品牌溢价和产品的科技含量。最后,在平台的初起阶段,商户进入得越早可能拿到的平台支持就越多,也能吸引更多粉丝。
那么用这种形式进行制假售假都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一旦被查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胡钢律师介绍,这种行为涉及法律较多,首先就是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也规定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事责任可达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涉及与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注册商标侵权,《刑法》也规定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果相关权利人如商标注册人提起民事诉讼,违法者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用户涉嫌制假并售卖假冒名牌产品的行为,抖音作出回应,承认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情节严重者将被封禁相关账号。快手也回应称,目前快手平台主要通过机器筛选、人工审核加用户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违规账号以及内容,对于涉嫌传播教授制假售假行为的账号,平台会进行限制部分功能直至封禁等阶梯式处罚,行为严重者平台还会报请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那么平台方对于不法商家的处理方式,是否对其限制过小?
胡钢律师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前些年用户生产内容(UGC)很火,至少就我国而言,对它的监管存在这样一种逻辑:首先因为它是大量用户生产内容并发布,对其进行内容审核监管工作量非常大。一般而言,多数国家遵守一种底线性的思维,如果触及全人类共同认为必须死守的底线,一般比较容易被发现。而侵犯私权的情况下,更主要还是仰赖于相关权利人的主张。在我国,对于互联网内容的管理往往是平台雇佣或外包大量审核人员。虽然图像识别技术发展很快,但一般视频会自动截屏后人工再审,会有一些滞后。还有一点要特别注意,某些疑似制假视频会获得首页推荐,但有些时候平台首页是通过竞价排名这种模式排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平台经营者本身可能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潘圆也补充,抖音、快手本身具有媒体属性,也要追求点击率,不排除会打一些擦边球,把这些视频放在首页吸引更多人来看,特别是在初期竞争极为激烈的情况下。
抖音、快手这两个平台定位于音乐短视频社交平台,对于用户在平台上的制假售假行为,平台应该担负起怎样的责任?对此,胡钢律师分析,针对内容发布平台,目前更多适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于明知故意或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的情况,要追究平台的责任,但是一些情况下,平台如果发现或被告知有侵权行为后及时删除,可能会适用所谓“避风港原则”,不过平台从中牟利的例外。另外一条原则叫做“红旗原则”,即如果有明显违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违反人类共识底线原则的内容,平台不能推卸责任。
一旦有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了假货,遭受了损失,消费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钢律师指出,因为本案中涉及到的是化妆品,全球对化妆品的监管都非常严格,仅仅是手工自制的情况,可能就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因此消费者要尽可能防范,避免陷入这种低价的诱惑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