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市区经营一家中型超市,一直以来诚信待客,童叟无欺,商品种类也是琳琅满目,物美价廉,深得顾客喜爱。不过最近,他却收到一份法院的诉状:广东一家娱乐公司起诉其停止销售印有“拿瓦”卡通形象的书包,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万元。王先生向律师诉苦称,他一直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超市经营的商品均为正规厂家生产,不存在假冒伪劣现象,为何还会卷入此次侵权纠纷?律师看过诉状之后发现,和以往的打假案件不同,此次对方追究的并非产品质量问题,而是作品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合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和复制权等一系列相关权利,在权利保护期内受我国法律保护。著作权在侵权责任方面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事人若要避免侵权责任,必须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如何证明主观上没有过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同,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商家的法律责任进行过多规定,只是要求“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发行者,商家在被追责时必须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实践中,单纯的“不知情”并不能成为商家的免死金牌,法院会结合以下因素来综合认定商家销售的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一)商家规模。一般来讲,大型、专业的销售机构对其销售的商品有着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其对相关商品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认知度应当高于一般公众;(二)进货凭证。鉴于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在于商家,因此,商家必须妥善保存好各类进货凭证;(三)进货渠道。商家除了保留好进货凭证,还要尽可能地选择规模较大、品牌较好的厂家,这样就可以适当减轻自身所负的注意义务;(四)著作权的知名度。如果商家销售的商品涉及的著作权具有较高知名度,比如“喜羊羊”卡通形象、“七匹狼”图案等,商家就需尽到较高的审查义务。
综上,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不仅要保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还要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仔细核查相关商品的版权,以防被权利主体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