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事家6岁的孩子讲起《三国演义》里的故事,几乎每个故事,都能讲得头头是道。原来,这个小朋友已经把《三国演义》整整听了3遍。”儿童有声读物品牌“口袋故事”的运营方上海童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市场总监翁晨发现,现在越来越多的孩子喜欢上了听有声读物。
有声读物的巨大需求推动市场快速发展。近日,国内儿童有声故事品牌“凯叔讲故事”宣布获得1.56亿元融资,这是公司成立3年多来完成的第4轮融资。此前,“口袋故事”“咔哒故事”等均获得多轮融资。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有声市场发展迅速,儿童作为有声读物市场的重要用户群体,未来市场发展前景广阔。面对这一巨大的潜力市场,儿童有声读物提供商努力生产多元的有声内容,探索有声内容的版权运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过,在掘金过程中,儿童有声读物提供商需要注意儿童有声读物的版权问题,及时防范版权风险。
版权创造——优质内容角力市场
近年来,儿童有声读物APP不断涌现,在有声市场中表现抢眼。搜狐集团法律中心政策研究部负责人马晓明分析,对于儿童而言,受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有声读物便于理解和接受,更受他们的欢迎;对家长而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孩子教育更加重视,家长对儿童教育的投入不断提升,有声读物作为接受知识的一种途径,受到家长的青睐。基于此,儿童有声读物的市场潜力巨大,吸引了众多赛手入场,市场竞争激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阮开欣认为,除了技术的支持外,儿童有声读物的市场竞争力主要在于优质的内容。只有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内容,才能在市场角逐中占得有力位置。
翁晨介绍,“口袋故事”的内容生产是基于5年来3000万用户行为数据的积累,从而分析出用户喜爱的文本类型,匹配演播资源库,演绎出最适合儿童喜好的作品。文本类型包括热门的国内外获奖作品、优秀的畅销书作品以及经典的IP故事等。演播者资源涵盖了国内90%以上的一线制作团队,比如狄菲菲的领声工作室、周建龙的建龙驿站工作室、柴少鸿工作室等。文本演绎方面,与常见的主播式或朗诵式读故事不同,他们更强调故事的演绎,就像是演员表演一样去“演”故事。这能让故事更逼真,更有可听性。
“凯叔讲故事”打造了《凯叔西游记》《凯叔365夜》等多个品牌内容,目前在国内亲子教育行业排名前列。其创始人王凯认为,要以一颗做极致产品的心去打造内容。他表示,如果把成人内容比作是商品,那儿童内容就必须做成工艺品。因为孩子听内容时,任何一个小环节让他不舒服,他都会转头就走。2017年,《凯叔西游记》第五部产品发布,为持续了3年的凯叔版《西游记》故事画上句号。“这5部产品82万字100回基本上是我一个字一个字敲出来的。”王凯介绍,为了能让孩子们没有情节障碍专注地听故事,他一遍一遍地做笔记,前前后后修改了好几稿。2017年,凯叔还启动招募了100名“全球儿童内容体验官”,在内容生产上率先引入了用户体验的“精益”理念。
版权运营——知识付费多元开发
有了优质内容,还需要对其进行运营,让内容版权价值得到彰显。“口袋故事”“凯叔讲故事”都在版权运营上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口袋故事”是国内较早做知识付费的儿童故事平台。翁晨介绍,2014年,“口袋故事”就开始探索各种付费模式。目前“口袋故事”的付费模式包括单独用户购买,套装购买服务等,付费用户的比例也从最初的0.6%增长到现在的5%。做知识付费的同时,“口袋故事”还与其他平台和品牌开展合作,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力。用户除了通过“口袋故事”APP听到好听的儿童故事外,也可以通过智能音箱、儿童陪伴机器人等收听到“口袋故事”里的故事内容。此外,“口袋故事”还通过开放平台,将正版优质内容输出给智能终端全行业,目前已成为腾讯、小米、天猫、京东、百度、科大讯飞等平台的儿童内容合作伙伴。
“凯叔讲故事”也很早就推出了知识付费。王凯介绍,与常见的“卖广告”方式不同,“凯叔讲故事”更多地是从知识付费角度考虑变现,希望用优质内容聚拢具有消费欲望与消费能力的年轻父母群体。他们把内容产品植入到智能硬件当中,推出《凯叔西游记》“随手听”产品。目前这套产品的销售量已经超过20万台。2018年,“凯叔讲故事”将进一步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不仅要打造千家形象实体店,还要将非课堂儿童教育带入百家幼儿园,同时开展城市合伙人计划,深入推广“凯叔讲故事”品牌及相关产品。
版权保护——明确权属防范风险
儿童有声读物提供商进行内容创作和版权运营时也离不开版权保护。翁晨介绍,“口袋故事”的作品经常遭遇侵权,侵权者不仅有小公司、小平台,还有知名的音频平台与智能音箱厂商。有声读物涉及到文字作品与音视频内容的转化,其中有声读物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在制作传播过程中会涉及哪些权利类型,只有明确这些问题,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有声读物的制作过程分为不同情况,其独创性也就存在高低。马晓明认为,需根据儿童有声读物独创性高低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分析。那些利用文本转语音朗读软件(TTS软件),直接将文字作品转化成音频的有声读物,由于不具有独创性,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只能依据原作品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保护;那些直接朗读文字简单录制而成的儿童有声读物,由于其是对文字毫无添加的单纯朗读,独创性程度尚不足以使其构成独立的作品,可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那些专门聘请播音员进行表演性的朗读并且在其中适时加入音乐,精心编排而成的录音制品,应当认定为演绎作品。
不同性质的有声读物在制作传播过程中会涉及不同的权利类型。马晓明分析,在著作权方面,可能涉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儿童有声读物对文字作品以声音的形式再现,应当获得原文字作品作者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复制,将会侵犯文字作品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同时,如未获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将儿童有声读物向公众传播的,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儿童有声读物还涉及对文字作品的改编,因此,擅自改编的有声读物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在邻接权方面,可能涉及表演者权与录音制作者权。儿童有声读物的表演者通过其声音对作品进行重新塑造,赋予了作品鲜活的生命力,享有表演者权。同时,儿童有声读物由对表演者的朗读进行录制而形成,因此,录音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阮开欣也认为,对于适合于儿童的有声读物,获得其文字作品的版权是儿童有声读物合法运营的关键。如果未经许可使用儿童有声读物,就会涉嫌侵犯文字作品的版权,也涉嫌侵犯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本报记者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