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在微博做宣传时擅自转发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引来一场官司。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在法院的主持下,某房产公司承诺删除侵权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元。
据悉,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美术作品“山水”图片的著作权人。被告某房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推广其开发的楼盘经过实名认证开办了企业微博。该公司擅自在其官方微博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图片内容、构图基本一致的图片。原告对此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以商业目的用于其官方微博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是他人冒名开办的微博,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且微博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不相同。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房产公司承诺删除侵权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企业宣传,可能侵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微博为被告某房产公司实名认证,其否认他人冒名开办的抗辩意见显然不能成立。其在微博上使用图片用于宣传推广楼盘,其目的在于增加点击率,提高宣传效果,明显属于商业性使用,未经权利许可,侵犯了图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提醒,企业应注意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避免在经营过程(包括产品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字说明等内容,否则面临侵权被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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