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这是第一个专门面向知识产权审判的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新高度。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与我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创新是重要方面。而要塑造创新的良好激励环境,一个核心因素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
事实上,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步伐,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且日益获得国内和国际社会的认同。立法方面,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制度;审判体系建设方面已建立北京、上海、广州3家知识产权法院,并日渐成为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数据显示,近几年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受理量保持20%以上的增长,而再审率和改判发回重审率则双双下降。
当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有不短的路要走,此番中办、国办联合下发文件,其意即在于此。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和系统化,以及“双低”(侵权成本低、被侵权人获得补偿低)等问题。
从立法角度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架构,但这些法规还散落在诸多“部门法”中,比如专利法、不正当竞争法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出台一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典十分必要。
国家层面上正在就这个方面进行推进。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已经成立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课题组,并已经公布了“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专家建议稿”。希望未来知识产权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从而为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系统性的法治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要解决知识产权被侵权方获得补偿低、侵权方违法成本低的“双低”问题。
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赔偿标准有三种:一是实际损失标准,即侵权人按照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二是违法所得标准,即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三是法定赔偿标准,即在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酌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较难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绝大部分侵权案件最终采用了法定赔偿标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这就造成了前述“双低”的问题。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号文”提出,要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这是一个积极信号,希望能够尽快看到相关判例并指导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既是我国当前发展阶段做出的必要举措,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于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