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警方以涉嫌违反著作权法为由,逮捕了5名中国留学生。这5名留学生均是通过网络被募集的字幕组成员,负责将日本漫画、游戏等内容翻译成中文,并上传至中国网站。这并非日本首次针对字幕组采取的执法行动,两年前日本京都警察厅以涉嫌非法传播动漫作品为由,逮捕了我国知名日漫字幕组“澄空学园”的一名成员。此次事件再次引起大众对字幕组相关著作权问题的关注。
影视作品字幕组,主要是指将没有字幕或仅有外文字幕的国外影视剧作品配上本国文字字幕的民间自发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字幕组就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也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网络著作权问题。一方面,字幕组以传播文化为理念,通常没有直接营利目的,其成员多为不拿薪水的翻译爱好者,一定程度上得到公众的包容;另一方面,字幕组的翻译和传播行为大多没有获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存在侵权之嫌。基于此,2014年底,国内影视字幕网站“人人影视”和“射手网”被关停。
国外字幕组的相关争议
美国版权法将翻译作品纳入演绎作品之内,规定版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翻译权,因此字幕组翻译并在网络上传字幕的行为需要得到版权人的授权。同时,美国版权法对与作品翻译权相关的合理使用限定在为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或批判探讨而进行的复制、录音或其他相关手段。判断标准包括作品的使用目的属于商业性还是教学性;使用的实质内容与数量在原作中所占的比例;使用后对原作的潜在市场价值是否存在影响。据此对字幕组的翻译和传播行为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虽然字幕组的行为经常是非营利性的,但是其将所翻译的字幕上传至网络并非为研究或教学目的,同时对于相关影视作品的市场价值存在负面影响。因此,字幕组的行为并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美国影视业对字幕组的在线分享行为一直态度暧昧,但是随着字幕组影响力的扩大,字幕组开始对制片公司的商业利益产生威胁。从2014年起,美国影视制片公司开始针对字幕组未经授权进行翻译和传播字幕的行为提起诉讼。2014年7月,20世纪福克斯与华纳兄弟等联合起诉自2011年开始非法译制并传播其名下影视作品字幕的15名韩国人,使得被告每人面临5年监禁或30万元人民币罚款。这也是美国影视业针对字幕组的首次诉讼。2014年11月,美国电影协会发布的《全球音像盗版调查报告》中将“人人影视”列入盗版下载网站“黑名单”,这也直接导致“人人影视”被勒令关停。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同时将合理使用仅限定于私人目的的复制,在个人、家庭或其他类似有限范围之外的使用一律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均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据此,在日本,某些特定共同体因共有兴趣而翻译并在共同体内分享字幕的行为可以被纳入合理使用,但是一旦将这些翻译的字幕向不特定公众进行传播,如上传互联网,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日本对侵犯著作权的处罚力度一直非常大,针对非法向互联网上传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和影像的行为,个人最高量刑为10年以下刑罚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并罚。2012年日本修订著作权法后,从网络下载未经授权的音乐和影像文件,也可能面临2年以下刑罚或2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动漫大国,日本一直将著作权保护视为创意产业发展的基础,相关权利人不断就字幕组的翻译和传播行为向各国政府提出抗议并采取行动。2016年9月,日本京都警察厅以涉嫌非法传播动漫作品为由逮捕了两名中国籍男子,其中一名是“澄空学园”的成员,这次逮捕行动也是日本首次针对的影视作品字幕组采取执法行动。
国内字幕组的侵权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字幕组上传所翻译字幕的行为,在侵权责任判定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下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对字幕组行为的侵权认定进行分析。
第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规定,字幕组未经许可,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进行翻译,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字幕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另外,字幕组也存在间接侵权的可能,因为字幕组的翻译会帮助盗版商获得外文影视片的中文字幕及相关片源。如果字幕组与盗版商达成共识,则构成共同侵权。对于盗版商擅自使用字幕组翻译的行为,必须考察字幕组主观上是否明知,只有在明知他人行为将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实质性地帮助他人从事侵权行为,才构成间接侵权。
第二,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字幕组行为给影视作品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对权利人作品市场价值的负面影响。计算侵权损害最直接的方式是统计权利人的损失或字幕组的获利。尽管大部分外文影片在字幕组翻译时尚未在国内正式上映,但是由于字幕组的行为导致盗版影片的受众增加,同时对权利人作品正式引进和上映后的票房或收视率造成不利影响,也就是说,会降低权利人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
针对字幕组所获收益,虽然大部分字幕组翻译与传播字幕的行为是非营利的,但是字幕组网站由此获得了巨大的点击量,也因此吸引了广告赞助商,广告费通常会远远超出字幕组运营的正常开支。比如2014年关停的“人人影视”网站曾经在其首页发布的滚动与弹出广告页面中,宣传其与某公司合作推出的专属硬盘,并宣称附赠双语字幕的4000部国外电影和2万集美剧。
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字幕组的翻译和传播行为将导致外文影视作品的盗版受众增加,进而对权利人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造成不利影响,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字幕组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从字幕组的表现可以发现,存在明知侵权的前提下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即构成主观上的“明知”。字幕组在其翻译字幕的开头总会发布一段免责声明,例如“本作品片源、字幕均来自互联网,仅供个人欣赏、学习之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盈利用途,否则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请自觉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果喜欢本片,请购买正版”等。由此可以看出,字幕组知道其所翻译的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且清楚其未经授权的翻译和传播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字幕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对外文影视剧进行翻译并通过网络传播字幕的行为,构成对原作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发展字幕组的两条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尽管著作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字幕组的侵权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更容易获得公众的包容。究其原因,主要有3点:第一,受影视审批程序及国内公开上映的配额限制,国外影视作品通常很难做到国内外同步上映,而字幕组“当日达”“隔日达”的快速翻译满足了国内观众的需求。第二,对于普通观众而言,字幕组的翻译和传播行为是完全免费的,社群或论坛的分享模式让字幕组行为的商业目的进一步弱化。第三,字幕组行为由来已久,国外影视作品早期无法通过正版渠道获取,著作权人对字幕组的翻译和传播采取容忍、暧昧、甚至听之任之的态度。直至近年来随着视频网站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影视剧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授权,字幕组的行为构成对正版引入影视作品的竞争关系,对权利人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负面影响,此时,权利人才急于拿起著作权法进行维权。
如何摆脱侵权指控的困扰,是字幕组发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两条路径:
第一,转变工作模式,从自主传播到获取授权。青年观众群体对于海外影视作品的需求意味着巨大的商业市场,目前越来越多的海外影视作品被视频网站合法引进到国内。搜狐视频、腾讯视频、土豆网均引进了正版海外影视剧和动漫作品,同时建立付费VIP观影模式,增加了国内观众的获取渠道和选择范围。这些视频网站引进海外影视作品就需要进行翻译,网站自身翻译的质量又常常遭到网友的诟病,如果字幕组转变工作模式,与授权网站展开合作,从自主传播转向获取授权后翻译,那么既能帮助视频网站提高翻译质量,也能解决自身片源合法化的问题。
这方面的合作目前已经展开。2007年前后,中国台湾地区字幕社也曾在“灰色地带”蓬勃发展,之后随着正版影视作品的引进,台湾地区的字幕社逐渐与当地海外影视作品的代理商展开合作,实现商业转型。我国大陆也开始借鉴这种模式。2016年爱奇艺引进的韩剧《太阳的后裔》就是与“凤凰天使”字幕组合作。由此可见,海外影视剧市场逐渐规范之后,同样给字幕组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第二,转变翻译内容,加入知识共享和大规模开放的在线课程(MOOC)。从最初的开源软件,到Copyleft思潮以及知识共享(CC协议),对网络环境知识产权共享模式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近年来MOOC都为字幕组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选择。上世纪90代,麻省理工学院(MIT)开始在网络上发布公开课,由于语言原因传播量始终不大。之后,MIT加入知识共享,并在互联网上招募志愿翻译者。MIT的运作模式被全球诸多高校和机构所认同,2005年开放课件联盟(OCWC)首次会议在MIT举行,目前有超过20种语言环境的1.4万门课程。在这些课程的中文翻译计划中,YYeTs人人影视字幕组、TLF字幕组、oCourse字幕组等自发展开了对课程内容的翻译。其中,YYeTs人人影视字幕组翻译了哈佛大学桑德尔教授的《公正》等30多门课程。对国外公开课视频进行字幕翻译是字幕组翻译内容的一次重要转变。首先,公开课解决了翻译授权问题;其次,字幕组成员普遍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对知识与文化的传播很有兴趣,对于国外课程的翻译可以说是人尽其才,这也为字幕组发展提供了新的选择方向。(清华大学何隽颜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