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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网盘存储服务商的版权义务探析

【摘要】网盘存储服务因其私密性与便捷性备受公众关注,当前的网盘存储服务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其客观上为侵权内容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技术支持。作为处于产业链核心的网盘存储服务商,其应承担相应义务,避免直接侵权的产生,或侵权结果的扩大。网盘存储服务商在本质上仍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但基于网盘存储空间的私密性和相对封闭性,以及缺乏公开运营的平台,网盘存储服务商无法控制网盘空间中存储的内容及其公开传播,这对其版权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操作性和运营成本考量,网盘存储服务商不应承担用户存储或分享内容的版权审查义务,但是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即根据“通知和移除”规则要求,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和断开侵权分享链接,同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筛查明显的侵权内容,监控用户账号异常登录和流量的异常变化,及时采取应对处理。

【关键词】网盘存储服务商;信息存储空间;审查义务;注意义务

一、网盘存储服务评述

网盘,又称网络U盘、网络硬盘,是由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的在线存储服务,可实现文件的在线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功能。在连结到互联网的前提下,用户可以通过任何移动终端设备管理、编辑网盘里的文件,实现随时随地读取使用、存储信息等。由于网盘拥有较大的免费存储空间、便捷的使用方式、稳定的存储系统,其一经推出就受到用户的青睐,现在国内比较有名的网盘存储服务商有:百度云网盘、360云盘、华为网盘、金山快盘等。

(一)网盘存储服务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网盘存储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稳定、免费的网络存储空间,同时也会提供内容分享、好友资源共享等服务,这一功能极大便利了信息内容的网络传播,用户可以将信息存储后以分享方式进行公开传播。

与此同时,网盘存储服务商并未提供网盘内资源搜索功能,因此网盘用户只能直接获取好友分享的信息资源,而无法搜索查找由非好友用户分享的信息,基于用户查找获取信息的需求,催生了两类专门网站:一类是网盘搜索引擎,[1]针对网盘分享信息资源,专门提供资源搜索功能;第二类是网盘资源论坛,[2]整合网盘用户分享资源,供其他网络用户下载所需信息。这两类专门网站的出现,使得网盘用户分享的信息内容与外部网络实现完整、无障碍对接,网络用户可以借助这类第三方服务网站,查找所需信息资源,尤其是热门的影视作品。在大量用户需求和使用的基础上,这类第三方服务网站即可引入商业广告投放,通过用户的点击访问获取相应的经济收入。甚至有网盘用户通过淘宝等交易平台出售、出租网盘账号而获利。

基于此,网盘存储服务即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产业链,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免费存储及分享服务,用户上传并分享信息资源,第三方定向搜索、论坛等服务网站提供资源定位搜索、资源整合,广告联盟与第三方网站合作进行商业广告的投放。

(二)网盘分享功能使网盘可以成为公开的网络空间

在网盘存储服务的产业链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无疑是网盘存储服务商,其为用户提供大容量的网盘存储空间,网盘存储呈现以下鲜明特性:大容量免费存储空间、存储信息的私密性、稳定存储性和便捷获取性。用户可以将信息内容存储于网盘中,大容量性和私密性使得用户在存储时具有很大的选择性,既可以存储文字、图片内容,同时也可以存储大容量的视频文件,尤其是热门影视作品。这其中,网盘的私密封闭性特征无疑备受用户青睐,网盘存储服务商实际上是为用户提供了一个虚拟房间,用户作为房间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有权决定存储的信息内容,同时有权拒绝他人未经许可或非法定事由,侵犯或干涉自己存储信息的自由和基本权利。换言之,网盘具有明显的封闭性特征,服务商在提供存储服务时充分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信息安全。

与此同时,部分网盘存储服务商还为其用户提供信息分享功能和服务,网盘用户可借助分享功能将自己网盘中的资源分享给好友或其他用户,使得原本封闭在网盘内部的信息资源实现了公开传播。而网盘则由封闭转变成为半公开或全公开的网络空间,与BBS论坛、视频分享网站等无异。这一特点使得网盘存储服务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大容量免费存储空间、存储信息的私密性、稳定存储性和便捷获取性,有利于用户信息的有效存储;另一方面,也为侵权内容的网络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中,存在大量出售网盘账号、付费提供链接分享等行为,之所以出现这类交易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网盘中存储了大量热门影视作品,其中不乏大量的侵权作品。

二、网盘存储服务商是特殊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

从网盘存储服务产业链角度分析,原本封闭的网盘存储信息完全可以借助分享功能以及第三方网站的协助,实现全网公开传播,这在客观上为侵权内容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技术支持。因此,必须对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网盘存储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予以明晰界定,以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网盘存储服务的核心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

从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的服务类型角度分析,其核心仍然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用户上传和存储信息内容。网盘存储服务商为用户提供专门的网盘存储服务,其行为本质上是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在这一服务运营模式下,“网盘存储服务商的法律地位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即服务商提供一个供用户上传和发布信息的平台,该平台系统根据用户指令自动将信息存储在其网络空间中。目前最为典型的信息平台服务包括BBS、个人空间、博客空间和视频分享空间等。”[3]目前一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已经高度专业化,如视频分享网站是专业提供视频文件分享的平台,[4]用户可以将视频上传后供他人下载或在线欣赏,如果用户将热播的影视作品上传,则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当前,有许多用户利用视频分享网站上传及分享视频的便利性实施侵权行为。在美国的Viacom诉YouTube案中,Viacom即指称YouTube中存有15万部其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剪辑,而且已经被观看了15亿次。[5]虽然实践中视频分享平台被大量用户借以传播侵权视频文件,但该平台本身具有无可否认的合法用途,例如用户可以将自拍的家庭生活视频文件上传供他人欣赏,而平台运营者也可以将拥有版权的影视作品上传供他人下载或在线欣赏。根据“索尼案”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不能因用户将视频分享网站大量用于非法用途而推定视频分享平台的提供者具有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图,继而要求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网盘已经逐步成为公众常用的信息存储工具,网盘内存储的内容基本是由用户个人上传,作为服务提供者而言,网盘存储服务商并未直接实施信息的上传存储。如果用户上传或分享的内容侵犯他人版权,网盘存储服务商不应承担版权直接侵权责任,同时,也不能仅以网盘存储服务商管理和控制的存储空间中存在侵权内容而推定其知晓侵权内容的存在。因此,即使存储空间中出现了侵权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软件或影视作品等,也不能推定提供这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对此是知晓的。

(二)网盘存储服务商无法控制网盘中存储内容及其公开传播

网盘存储服务商虽然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但是其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不同于BBS、博客空间和视频分享空间等,网盘存储空间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和私密性,对于网盘用户上传到空间中的内容,他人很难直接获取或接触,这也对网盘存储服务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产生一定影响。两类存储空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盘用户决定网盘内存储的信息内容,网盘空间具有封闭性。网盘存储服务商只是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网盘存储空间具有鲜明的私密性,即服务商为网盘用户提供了一个虚拟的房间,用户作为房间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有权决定存储的信息内容,同时有权拒绝他人未经许可或法定事由,侵犯或干涉自己存储信息的自由和基本权利,这也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基本体现。服务商无权知悉,同时也无权干涉用户存储的信息内容、来源等。否则很可能构成侵犯用户隐私权及构成合同的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网盘空间中存储的内容本身并不直接或必然公开。结合网盘存储服务类型分析,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的共性服务是空间存储,即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以供其上传和存储信息。同时,部分网盘存储服务商还设置分享功能,网盘用户可以将自己上传的内容通过设置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或网盘好友共享存储的信息内容。如果服务商只是提供存储功能,并未设置分享服务功能,网盘用户上传的信息内容仅被存储在私密的网盘空间中,除非用户公开自己的账号信息供他人使用,否则被存储的信息内容无法被他人或公众获取或欣赏。即使在分享功能的辅助下,网盘用户可以将存储的内容与他人共享,但是这也具有较大的选择性和不确定性,只有网盘用户选择进行共享后才会使得内容公开,其他情况下被存储的信息内容仍然被封闭在网盘空间中。这与BBS、视频分享平台公开性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

第三,网盘存储空间并未设置公开、开放的平台供公众下载或欣赏内容。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而言,如BBS论坛、视频分享网站等,一般情况下会着力运营平台内容,以视频分享网站为例,运营者会对用户上传或服务商上传的视频文件进行分类编辑整理,如专门设置电视剧、电影、动漫、综艺等栏目进行管理和运营,对空间上传的内容辅以图片、文字简介等,并设置内部或外部搜索功能以供公众及时获取所需视频内容,这也是当前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运营的主要模式,以内容公开开放获取公众的关注,以关注度和用户量为基础吸引广告的投放,维持平台的运营。因此,向公众公开存储内容是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网盘存储服务商并不运营类似的开放性的信息存储平台,网盘用户存储的内容具有私密性,网盘的运营是以保护和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为前提,而非公开用户信息内容。即使用户以共享方式向公众传播信息内容,也是以设置链接的方式进行,而非直接向平台公开其存储的信息内容。网盘用户自由支配所属的存储空间,并根据所需选择公开的信息内容。

最后,网盘存储服务商难以及时获悉网盘用户分享的信息内容。基于开放性的信息存储平台,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可以结合一定的技术手段和人工方式,对平台内存储的信息内容进行相应必要的审查和监控。仍以视频分享网站为例,运营者可以通过关键词过滤、正版数据库比对等方式,对网站内的视频文件进行筛查,以避免明显的侵权视频通过网站公开传播,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作者和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与之不同的是,网盘存储服务商并不运营开放性的平台,基于网盘存储的封闭性特征,服务商也无法获取其用户在空间内存储的信息内容,即使用户以链接分享的方式传播信息内容,也因链接数据本身的特性而无法被及时有效地获取。网盘存储服务商虽然可以借助一定技术手段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必要的筛查,但是因链接数据本身的特性以及缺乏开放平台,这种筛查手段和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势必受到一定影响和制约。

三、网盘存储服务商不应承担版权“审查义务”

在版权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应承担版权“审查义务”还是“注意义务”的争论,这一义务区分对其主观过错认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较大影响。如认定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应承担版权“审查义务”,则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服务对象上传的全部内容进行逐一审查,以确保服务对象上传的内容不存在侵权的可能,这无疑是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和责任。

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著作权状况进行“审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17条强调指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服务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义务”。在国际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未规定一般性审查义务。[6]“CoStar集团诉LoopNet案”的审理结果即表明这一点[7]。

因此,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不承担版权审查义务这一观点,应当已有定论。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网盘存储服务商,不应承担版权审查义务,而是应结合其服务类型和内容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四、网盘存储服务商应尽到相应的版权注意义务

一般情况下,网盘存储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网盘存储空间,供其存储数据信息,运营商仅是提供空间存储服务,并不直接上传信息内容。因此,服务商仅仅提供存储服务的行为并不构成版权直接侵权。网盘存储服务商应结合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类型,尽到相应的版权注意义务,即可援引避风港规则,避免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基础:遵循“通知和移除”规则的要求

从网盘存储服务内容分析,基于网盘用户上传存储内容的私密性,以及分享链接事先的不可监控性,不用于视频分享网站运营者可以及时筛查、监控服务器中存储的侵权作品,尤其是热门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网盘存储服务商很难及时有效地筛查用户是否上传存储或分享侵权作品内容,网盘用户可以轻松地通过改变上传内容的名称等方式规避服务商采取的过滤和筛查措施。同时也不能仅仅以他人利用网盘实施侵权行为,就推定网盘存储服务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具有主观过错。从有效维护版权人合法权益、合理认定服务商义务和责任的角度出发,最为基础、有效的方式即适用我国版权法确定的“通知和移除”规则。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8]即“通知和移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后,就被视为已知晓其提供的网络存储空间中存在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指向被指称侵权内容的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移除了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断开了指向该侵权内容的链接,且其并不知晓用户向其网络中上传了侵权内容或其网络中有指向侵权内容的链接,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无需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9]

“通知和移除”规则符合侵权法归责的基本原理。如果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证明特定网络空间存在侵权内容或其链接,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采取措施查明侵权现象是否确实存在或者在确定通知内容属实的情况下拒绝删除侵权内容、断开侵权链接,这无疑是在知晓他人侵权的情况下纵容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应当构成间接侵权。“通知和移除”规则既能有效推动权利人积极地寻找和发现侵权信息,又能约束网络服务提供者,推动其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的扩大。[10]

“通知和移除”规则的重要性也在版权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得以体现,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0月颁布的《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网盘服务商应当在其网盘首页显著位置详细标明权利人通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投诉,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后24小时内移除相关侵权作品,删除、断开相关侵权作品链接;同时应当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重点:网盘存储服务商应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筛查侵权内容

在实践中,网盘用户数量众多,用户向网盘空间上传存储以及分享的信息量更是庞杂,对其中的侵权内容或分享链接,仅凭权利人自身的能力很难及时发现,这就会导致侵权内容在网络中长期广泛传播。如果权利人未向网盘存储服务商发出权利人通知,是否表示网盘存储服务商不需采取任何技术手段或措施筛查、监控网盘用户上传或分享的信息是否包含侵权内容,对于这一问题,必须以合理的法律规定为标准,根据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内容,结合具体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和判断网盘存储服务商是否应当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以此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11]这其中第三个免责条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从反面加以理解,即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知道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在司法实践中,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比较容易证明其符合第22条规定的另外四项免责条件。如果权利人未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发出权利通知时,以何种标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也即版权法理论界指出的“明知或应知”的主观方面判断,无疑成为认定其责任的核心关键要素。现结合网盘存储服务商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和内容加以分析。

部分网盘存储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资源存储、分享功能时,会建立不同的分区以方便用户对不同类型的资源进行存储和分享,同时还会对其他用户分享的热门资源予以推荐。比如百度网盘就建立了“分享专辑”、“分享图片”、“分享视频”、“分享文档”、“分享音乐”、“分享其他”六个分区。而在用户网盘首页上,还有“热门资源”以及“猜你喜欢”两个栏目,对其他用户分享的热门资源予以推荐,并且根据用户关注的资源为其推荐其可能感兴趣的内容。[12]

由此可见,在网盘运营的过程中,网盘存储服务商对用户分享的资源会进行技术筛选、编辑与分类,因此,网盘存储服务商具有对用户分享的资源具有一定的筛查和事先监控的能力。但是,网盘用户数量巨大,分享的各类资源也不计其数,要求网盘存储服务商对用户分享资源的内容进行逐一审查,势必会给网盘存储服务商造成过重的负担,也不具备成本操作性与可能性。但在实践中,网盘用户在分享资源时,必定会给资源设定一定的文件名,为了使其他用户了解分享资源的内容,文件名一般会包含与分享内容直接关联的词语,如影视剧名称,同时用户在分享资源时还可以对资源内容进行详细描述与介绍。但有些资源的文件名与介绍中虽然包含相同的关键词,资源的内容却是不同的。以“灰姑娘”为例,其可指迪士尼公司出品的剧情片,也可指以文字作品形式表现的《灰姑娘》童话故事以及其他信息内容。某网盘用户分享文字版《灰姑娘》童话故事时,其可在文件名中使用“灰姑娘”一词,而另一用户通过网盘分享《灰姑娘》电影时,其文件名中可能也会包含“灰姑娘”一词,此时若仅通过文件名进行过滤,则可能会使一些不侵权的资源也被归入涉嫌侵权作品的范围。但是,不同资源的格式、内容大小、长度等因素是不同的。比如视频资源一般有AVI、WMV、MP4、FLV等格式。同时,电影等视频文件一般比较大,而音乐、文档等资源则比较小,影视剧与普通视频文件大小、长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网盘存储服务商可综合资源文件名称、格式以及内容大小、长度等因素以关键词过滤的方式对用户分享的资源进行过滤与筛查,尤其是对热门影视作品应当进行重点筛查。网盘存储服务商以上述方式对用户分享的资源进行过滤的过程中,若发现用户分享的内容涉嫌侵权,应及时删除用户存储或分享涉及侵权的内容,尽可能避免侵权内容的传播,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版权局在2015年的《通知》中也对网盘存储服务商这一注意义务予以明确,《通知》第2条规定:“网盘服务商应当建立必要管理机制,运用有效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作品,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

(三)关键:从网盘用户侵权行为的结果表征分析服务商注意义务

通过版权人积极查找侵权内容,以权利通知形式使网盘存储服务商移除用户上传或分享的侵权内容,并结合网存储服务商采取的主动过滤、筛查等技术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侵权内容的网络传播。但在实践中,网盘用户上传和分享的内容数量极为庞大,加之网盘空间本身所具有的私密性特征,仅凭版权人自己的能力查找侵权内容,以及服务商采用的技术过滤措施等,很难有效规制侵权内容的传播,因此,必须明确网盘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结果表征,从这一角度分析并采取有效的规制手段,才可能及时制止侵权内容的扩大传播。

网盘用户借助网盘存储服务所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传侵权内容,借助分享功能将生成的分享链接在其他论坛、社区等网络中公开传播;二是通过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向他人付费提供侵权内容定向链接分享,或者直接交易、出租存储有大量侵权内容的网盘账号。实践中网盘用户在空间中存储并分享的内容,以及通过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出售的资源,多集中于影视作品,尤其是热门影视剧。较之文字、美术等作品而言,影视作品受众更广、娱乐性更强、价值较大,当前网盘用户链接分享的内容以影视作品等视频文件为主,同时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所出售的网盘内存储资源也多为热门影视剧,一般而言,影视剧等视频文件较大,如果网盘用户在其网盘空间中上传热门影视剧,通过第三方平台出售或出租网盘的账号,或者提供定向链接分享,那么购买者则会进入网盘下载侵权资源,多次登录或下载必然会造成账号异常登录或大幅的流量变化。

一般情况下,如果用户仅仅是为了信息存储需要,或者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不会出现网盘账号大幅流量变化,或者账号的异常登录。而上述直接侵权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则较为明显,即网盘账号的异常登录、流量异常变化等。因此,如果出现网盘账号的异常登录、流量异常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初步推定网盘用户可能在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网盘存储服务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此情况进行针对性处理,否则,可能会因“明知或应知”网盘用户实施直接侵权行为而不采取任何措施以避免侵权行为结果扩大,进而构成间接侵权。此外,进行流量监控或账号异常登录监控并不会为网盘存储服务商强加过高的注意义务,也不会过高增加其经营成本,账号或流量的监控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可操作性。国家版权局颁布的《通知》第8条即明确规定:“网盘服务商应当加强用户管理,要求用户对其账号异常登录、流量异常变化等可能涉嫌侵权的情况及时作出合理解释,对于拒绝解释或者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用户,可以暂停或者终止使用其账号。”(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在实务中,网盘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虽然可以直接导致账号或流量异常,但是也可能由其他原因引发。网盘存储服务商发现网盘用户账号异常登录、流量异常变化时,在未接到版权人权利通知,或通过技术手段无法筛查核实侵权内容的情况下,仅仅是作出直接侵权的初步推定,并不足以认定用户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不能直接对用户实施账号关停的处理,否则可能会构成合同违约行为。服务商应当采取的合理有效措施是,要求用户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如果用户能够在限定时间内作出合理解释,如家庭成员或好友使用、出差异地登录等合理理由,则可以允许用户继续正常使用;但若用户在给定时间内拒绝或无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网盘存储服务商可以对其予以警示,或者可以直接采取暂停或禁止用户使用该账号等措施。同时,该用户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继续申请账号使用网盘服务,此时网盘存储服务商可结合账号实名制信息,对该用户后续账号实施重点监控(可将其列入监控黑名单),以及时发现并制止其继续从事直接侵权行为。

结语

作为云存储技术应用的网盘存储服务,为用户存储信息内容提供了极大便利,但这一技术应用也随之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侵权内容传播。因此,网盘存储服务商作为网盘存储服务的核心提供者,不能以网盘存储空间的私密性为理由,拒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侵权现象,而是应根据版权法的基本要求,对明显的侵权内容进行积极筛查,同时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监控异常网盘账号,及时发现涉嫌侵权的网盘用户,避免侵权内容的广泛传播。

【注释】作者简介:刘鹏,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基金项目:本文是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批准号:14ZDC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国家版权局委托立法研究课题“网盘存储服务涉及的版权问题及行政监管研究”的研究成果。

[1]这类专门的搜索引擎有:西林街、百度云搜、百度搜啦等。

[2]这类专门的网盘资源论坛有:百度云论坛、360云盘论坛等。

[3]王迁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7页。

[4]我国的视频分享网站有:爱奇艺、乐视、优酷、搜狐视频等。

[5]ViacomInternationalInc.,V.YouTubeInc.,Complaint,para.3.

[6]王迁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9-310页。

[7]CostarGroupv.LoopNet,373F.3d544,at556(4thCir,2004)。原告CoStar集团是一家全国性的商业房产信息提供商,对大量商业房产的照片享有版权。被告LoopNet运营的网站允许用户上传商业房产信息。如果用户上传房产照片,网站管理员会对照片进行大致浏览,以判断照片的符合性以及是否明显侵权。CoStar发现其享有版权的照片被用户上传到被告的网站,即起诉被告构成侵权。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是否因其对用户上传照片的检查而构成直接侵权。法院认为:如果LoopNet雇员对照片的浏览有任何意义,该意义仅在于降低LoopNet的自动上传系统被他人用于侵犯版权人权利的可能性。在履行这一守门人的职责时,LoopNet并不意图搜寻、选出特定照片加以复制,其仅仅是阻止用户复制这些照片。如果以复印店作比喻,LoopNet就像复印机的经营者,其安排了一名警卫站在门前以赶走那些企图复制明显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客户。LoopNet并不因为这种检查行为而变成了对版权作品的复制者并承担责任。

[8]参见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9]参见王迁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同注释[9]。

[11]参见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相关规定。

[12]百度网盘分享设置规则及形式,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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