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领域的法律一样,有关隐瞒重要事实的法律对任何案件的临时决定和最终结果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审视若干印度知识产权案件中揭示的有关隐瞒重要事实的法律的一些重要方面。
专利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隐瞒重要事实的最典型的案例之一为科聚亚(Chemtura)案。在该案件中,科聚亚公司(原告)在印度获得一项有关“侧面承压垫板”的专利(印度专利号为213608),该公司还在美国获得相应专利(美国专利号为7083165)。
原告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对UnionofIndia公司(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称被告侵犯其专利。被告向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对该主体专利提出撤销申请。据称,原告隐瞒了重要信息,没有提交其在欧洲专利局(E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分别遭到的诉讼的细节和文件,因此误导了印度知识产权局(IPO)。
德里高等法院认为,由于表面证据表明原告未遵守相关规定,因而撤销该案件,并撤销对被告发布的临时禁令。
虽然在之后包括著名的KoninklijkePhillipsElectronics诉Maj.(Retd.)SukeshBehl&Anr案在内的若干案件的判决中,德里高等法院一直明确指出隐瞒必须是蓄意的,同时必须与重要证据有关(蓄意和重要信息测试),印度几家法院和法庭一再采用的立场聚焦在双方充分披露的重要性上。
商标
在商标法中有很多法院拒绝原告仅仅以隐瞒事实(例如被告商标注册、被告使用商标或者知晓被告使用或其他权利的细节信息)为由发布禁令救济请求的例子。
在哥伦比亚运动服饰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诉HarishFootwear&Anr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虽然拒绝发布临时禁令,但其判定原告隐瞒有关商标注册免责声明以及主动隐瞒被告商标申请在诉讼当日尚未获得“授权”,而不是诉讼中所披露的“放弃”。
在MicolubeIndia诉MaggonAutoCentreAndAnr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不仅同意了被告方的意见,即当一方在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时,该方有责任进行调查,以确定被告是否对该案所涉及的商标进行注册,该法院也指出原告有责任明确说明被告是否对有关商标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注册。该法院判定,如果原告对商标注册不知情,则其有义务对此进行搜索并随后将完整的事实陈述递交给法庭。
此类隐瞒或者不披露行为的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它是否等同于诈骗行为。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印度最高法院对有关这个问题进行了立法。在S.PChengalvarayaNaidu诉Jagannath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定在法庭上作假而获得的判决或法令是非法且无效的。印度的每一家法院均应将初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发布的此类判决视为无效,无论该法院比作出判决的法院等级高或低。即使在附带诉讼中也可以向任何法庭对此判决提出质疑。德里高等法院认为“欺诈”是一种蓄意欺骗的行为,其目的是不公平地利用他人来获取某些东西。欺诈是以获得另一人的损失而进行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获取利益而进行的作 弊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人必须出示与诉讼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果诉讼人保留了一份重要文件以便在另一方获得利益,那么其将因在法庭上实施欺诈行为而被认定有罪。
结论
虽然诉讼的临时阶段涉及高风险,特别是临时禁令,但是必须记住的是,在没有充分披露实施的情况下获得的任何命令和禁令都是无效的,一旦法院注意到该案件中存在隐瞒信息的情形,则此类情况对申诉人不利。因此,最好的做法是充分披露,同时记住在审判中取得长期有效的判决是最明智的做法。(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