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越南《知识产权法》实施细则修正案,即第16/2016/TT-BKHCN号通知正式生效。以下是越南专利申请程序的主要变化:
1.取消《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6个月宽限期
第16/2016/TT-BKHCN号通知明确取消了下述现行规定,即申请者必须在优先权日期后的31个月内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递交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相关资料。在该日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只要申请者缴纳规定费用和手续费,则其递交的国际申请卷宗仍获受理。因此,自2018年1月15日起,尽管申请人为其具有31个月期限的PCT申请递交延迟进入请求,其PCT申请仍不能进入越南国家阶段。然而,该通知不包括任何过渡性条款。此外,NOIP还未正式确认如果申请人为其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具有31个月期限但自该日期之后具有37个月期限的PCT申请递交延迟进入请求,则该申请是否依然能进入越南国家阶段。
鉴于NOIP做出的这一变化,申请人最好在31个月的期限届满前及时递交相关申请文件,以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进入越南国家阶段时所必须的越南语版本的相应文件。
2.对答复审查意见书的时限做出修订
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程序类似,在形式审查阶段,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限从1个月延长至2个月。在实质审查阶段,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限从2个月延长至3个月。此外,收到拟授权通知后缴纳相关费用的时限由1个月延长至3个月。
因此,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来采取必要的行动。每个时限还可以再延长一次,其延长时长与官方文件规定的时长相同。申请人必须在适用的期限届满前要求延长答复时间,并支付所需的延期费用。
3.酌情延长时间
上述通知包含一项新的条款,即申请人能够以“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为由要求酌情延长时间期限。申请人必须提交专门的请求和支持证据。
如果申请人希望在42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酌情延长时间是有必要的。之前,提交此类延迟请求只需要提供合理理由。
4.对专利申请书内容要求所做的修订
上述通知规定,专利申请应具有“发明目的”部分,以明确描述该发明要达到的目标或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目标陈述可以是纠正背景部分所描述的现有解决方案的缺点。此外,不再要求专利申请书中包含单独的一部分来展示实施发明的实例,或者该实施该发明将获得的预期收益或者效果。技术上的益处/影响(如果有的话)可以在总结部分加以描述。
如果根据主要司法管辖区的既定惯例来准备专利申请,则这些修订预计不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
5.对专利申请的修订
上述通知规定,任何修订不得超出原专利说明书(包括技术手段、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内容。具体而言,可以对最初提出的权利要求提出修订。这与之前的规定相反,因为后者只限于对技术手段的修改。
上述通知还规定如果在发送拟授权通知书后申请人相对专利说明书做出实质性修改,则其申请需要重新接受审查。
6.安全控制规定的适用情形
2011年首次发布的《发明安全控制条例》规定,越南组织或个人的发明以及在越南制造的发明不能在越南获得保护,如果有关这些发明的专利申请在国外在先提交或在越南提交后6个月内在国外提交,或者专利申请已经在国外提交(尽管这些发明被认为是机密的)。
上述通知包含了一项新的条款,即NOIP可以在形式审查阶段将违反《安全控制条例》的专利申请视为无效,包括直接在国际局递交的PCT申请。
由于目前没有申请独立外国申请许可的机制,因此如果申请人想在越南为涉及越南发明人的发明寻求保护,则其应该遵守越南的在线申请原则。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旨在使越南的知识产权时间与最近的发展保持同步。(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