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荣华深陷讼争泥潭已21年,围绕其商标权益等展开的诉讼产生了多个判决,但迄今未有定论。在这个过程中,它也被贴上了多个标签,如“最高检抗诉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国内跨度时间最长”、“涉及案件最多”、“标的异常巨大”、“引起广泛关注的复杂案件之一”。
新一轮的博弈正在北京上演,作为诉讼的另一方——苏氏荣华,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其侵权,正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香港荣华则不服北京高院在广东高院之后两个月后的判决中对香港荣华侵犯苏氏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在准备提交再审申请。
在近日举办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冲突研讨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认为,尽管各地的法院、各个省级法院判决有所不同,但是不同法院的判决都承认香港荣华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即构成了苏氏荣华注册商标的在先民事权益。“一个合法注册的商标,与合法存在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装潢,都应该保护,处理该案的原则和对当事人最有益的原则,是合理避让、规范使用。”
先使用与先注册内地遭遇
据了解,香港荣华前身荣华酒楼成立于1950年,其自成立之初便开始生产销售荣华月饼。1970年代起,香港荣华开始使用“荣华月饼+花好月圆”组合标识,并一直沿用至今。
1980年,香港荣华月饼通过人们探亲访友、旅游等方式,进入中国内地地区,尤其是广东顺德一带。1990年,香港荣华月饼的销售市场至少已到达国内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94年12月,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成立,主要负责荣华月饼在国内的生产销售。
不过,香港荣华并未在内地注册。
很快,“荣华月”商标在内地由他人注册成功,这就是苏氏荣华创始人苏国荣成立的顺德市勒流镇荣华面包厂,其于1997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了该商标。而此前,苏国荣已从他处受让取得“带圈荣华”商标,并开始生产“荣华月饼”,其同样以花好月圆做外包装盒。
在内地相遇后,两家都生产“荣华月饼”的公司难免一场恶战,自此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
首战中苏氏荣华落败。2000年4月,佛山中院对于香港荣华与苏氏荣华首次侵权“交锋”作出判决,认定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装潢为特有装潢,苏氏荣华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后,围绕“荣华月饼”相关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属问题,双方你来我往,打了数十场官司,直至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广东高院与北京高院均对此作出判决。不过,截然相反的判决并未让纷争就此停息。
2017年6月,广东高院二审判决认定香港荣华的繁体“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决苏氏荣华侵权;北京高院在两个月后的二审判决中则认定,香港荣华的繁体“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抗辩不成立,侵犯了苏氏荣华的“带圈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
“知名”不是高不可攀的标准
不同的判决结果让这起案件再度掀起波澜,引发社会新一轮的关注。
吴汉东认为,从目前的多个判决中,香港荣华的“在先使用”及“持续使用”已被确认。
比如,广东高院认为,由于“荣华月饼”的优良品质和香港荣华对该产品进行的持续、大量的宣传、销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联系在一起,“荣华月饼”已经成为使用在月饼产品上的特有名称。应当认定香港荣华享有“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关永红教授也认为,香港荣华对其商标的使用与名称和标识、装潢的使用,没有进行过根本的关于文字和图形的调整,有高度的稳定性。
“商标法保护对象的本质,是要划分清晰不同商品标识的区分边界,防止商品来源的混淆,防止消费者的误认,在这一过程中,应当保护他人的在先权利,尊重历史的事实。”关永红说。
不过,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才是商标法的主旨,“在先使用”并不能构成有力理由,除非其有一些附加条件,例如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利,否则还是会涉嫌侵犯在后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香港荣华使用在月饼上的“榮華”标识,在“带圈荣华”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中国内地通过使用,构成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吴汉东认为,首先需要认定香港荣华使用其标志的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构成在先的民事权益。这需要回答三个问题:香港荣华在中国大陆是否被视为知名商品;如果是,该知名商品有无特定名称;有无其特有的商品装潢?
“在一定地域、一定人群中具有足以知晓的程度,就可以称为知名商品。”吴汉东说。“荣华”和“月饼”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毫无疑问,荣华月饼肯定是月饼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同时其整个商标装潢有花好月圆、荣华富贵的寓意,这是香港荣华所独有的装潢,应该构成了注册商标的在先民事权益。
吴汉东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来看,其重视对注册商标在先权利的保护,“这不仅是权利也包括权益”,而且强调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说,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在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司法实践总体的思路是弱化知名商品概念的。弱化从技术角度来讲,淡化了原来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或名称权利主张这一方的证明责任。也即认定标准在降低。
北京市中伦事务所律师马东晓提出一个疑问,即境外未注册的商标,在境内主张知特名,是否一定要求必须在国内知名。北京高院就持此观点,从而认香港荣华在国内的知名度证据不足。
他提出,是否可以考虑按照《巴黎公约》,不要过于要求境外的未注册商标在国内的知名度。目前来看,“把知名商品仅仅限定在国内过于机械,反而有失公平。”
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则持不同看法。他认为,知识产权包括知名度的证明确实应有其地域性。“如果说可以扩展到香港,是不是也可以扩展到台湾?再往下推,是不可以扩展到新加坡、日本?我的理解,还是要坚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来认定。不过,“知名”的确不是高不可攀的很高标准。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教授也认为,不宜驰名商标特有名称的标准定得太高,实际上按照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是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的,立法初衷只是在于把这类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最一般的商标保护范围区别开来。
规范使用互不侵犯可以实现
判决出了不少,纷争依旧不断,两家荣华又应当怎样做,才能彻底解决矛盾呢?
关永红认为,两家荣华应在各自合理的范围内规范使用,合理规避实现三赢,即第三方愿意购买谁的产品,就购买谁的。
同时,给各自规范使用留下过渡期,比如一年或者半年,以后再不规范使用就追究赔偿责任。而在此之前的使用,原则上各不赔偿。
吴汉东分析,苏氏荣华构成善意注册,但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却不是善意的。比如,抢注繁体字的“荣华”,而且从1997年到2001年的五年间,铁盒、蓝底、鲜花、明月完全和香港荣华一模一样。
“从2004年到2014年之间,我注意到苏氏荣华的底色有变,但依然保留了月亮和鲜花。从2014年直到今年,装潢才有所变化,所以苏氏荣华对于商标的使用是不规范的,有侵权之嫌。”吴汉东说。
李明德也认为,说苏氏荣华注册有恶意,并没有证据证明。按照《巴黎公约》及商标法,如果是恶意注册,一般在注册后有五年的异议期,但香港荣华并没有提出异议。
但是双方在使用商标中,至少应秉持一个原则:各自有各自的利益,各自有各自的市场,让消费者不至于混淆。
袁真富认为,商标法中提出了诚信要求,既包括申请注册,也包括使用商标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家刻意去模仿另一家的商标字体、包装、装潢,确实有搭便车的嫌疑。
从尊重历史、尊重注册制度的角度来考虑,双方应本着相互之间把产品区别开来的初衷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心态。比如,双方都规范自己商标的使用,同时增加与其他商业标志区别的程度或者显著度,在包装装潢上也努力区别开来。“只要双方都心存善意,慢慢都加一点、减一点,在共存中进一步拉开距离。”
“双方规范使用,彼此不侵犯,还是可能的。”杜颖说。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认为,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承认和尊重都是完全一致的。一方面,苏氏荣华并没有正常地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而是有滥用商标权从事不正当竞争之嫌。另一方面,香港荣华虽然在先使用,但是其自身也存在问题,即一开始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是很强,用荣华月饼用了多年却没有及时在内地进行注册。这个不足导致香港荣华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但对其诚实信用的经营,我们应该给予正常的保护。法制网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