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4年,一起高铁声屏障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暂告一段落。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驰股份)与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旭普林公司)之间的声屏障发明专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旭普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我国高铁产业的迅猛发展,给高铁配套设备生产企业带来了巨大商机,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进军该领域。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专利诉讼随之而来。在此情况下,我国企业由于存在专利保护意识弱、专利数量储备少、专利运用能力低等问题,相关从业者面临较高的专利侵权风险。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建议,我国高铁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要做到“内外兼修”,一方面,要修炼“内功”,加强自主创新;另一方面,对外要“抱团取暖”,共同应对专利侵权风险。
关键技术引发纠纷
成立于2005年5月10日的中驰股份是一家集声屏障产品研发、制造和施工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被广泛运用在我国高速铁路、轨道交通、城市高架、高速公路和工业降噪等领域。
旭普林公司是德国一家老牌工程企业,也是全球土木建筑工程界的巨头之一,其业务范围涵盖了工程及建筑行业的众多领域,包括建筑、高速铁路等各类轨道交通、港口、公路及桥梁等。
2008年7月,旭普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特别是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3年1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810128170.2)。随后,旭普林公司发现,中驰股份在官方网站宣传推广,并使用在京沪高铁工程声屏障建设项目的产品涉嫌落入旭普林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014年1月,旭普林公司以中驰股份生产、销售的插板式高铁声屏障产品(下称涉案产品)侵犯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将中驰股份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中驰股份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约1300万元。
2014年11月,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驰股份的涉案产品落入了旭普林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据此,法院认定中驰股份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判令中驰股份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旭普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20万元。
2014年12月,中驰股份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同时,中驰股份还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9月,涉案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随后,旭普林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驳回了旭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日,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定,鉴于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旭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进一步了解该案详细情况,记者联系了旭普林公司代理律师,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随后,记者致电旭普林公司北京办事处,但该公司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2017年2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上,交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十三五”期间,我国新增铁路营业里程约3万公里、高铁约1.1万公里。与此同时,《“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还指出,在“十三五”期间,铁路的投资规模将达到3.5万亿元。
“高铁一路高歌猛进,促进了高铁配套设备生产企业的迅猛发展。”中驰股份知识产权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声屏障为例,该技术属于高铁工程领域的一个小分支,根据目前在建和未来已有规划建设的高铁线路,我国声屏障产业的市场规模将达到500亿元。
在孙国瑞看来,巨大的市场前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外高铁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进军我国市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领域的专利诉讼也开始增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旭普林公司不仅起诉了中驰股份,还以专利侵权为由,向我国多家声屏障企业发起了专利诉讼,而我国企业大都选择了和解,并向旭普林公司缴纳了专利许可费。
“专利诉讼逐渐增多的背后是国内外企业在我国声屏障领域的市场争夺战。”孙国瑞表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作为竞争手段之一,必将成为高铁配套设备生产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内外兼修”防范风险
在业内人士看来,我国高铁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面临较高的专利侵权风险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高铁配套设备生产企业无论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是在知识产权布局等方面都面临不小的挑战。”中驰股份上述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高新技术产业相比,高铁声屏障产品的技术门槛相对较低,较难出现颠覆性的技术创新,这就导致该行业抄袭现象较多,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不仅如此,上述负责人还坦言,高铁配套设备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意识不足,也是我国企业面临较高专利侵权风险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我国企业在遭遇专利诉讼时,没有提前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旦被诉,尤其是被专利实力较强的跨国企业提起诉讼时,我国企业大都选择息事宁人、赔钱和解的应对策略;另一方面,在遭遇专利侵权时,我国企业维权意识不足。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表示认同,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不少企业存在各自为战、技术创新能力弱等问题,作为高铁的延伸产业,我国高铁配套设备属于制造业,技术含量相对不高,因此,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不足,且专利实力较弱,这就导致其有可能成为国外企业的诉讼目标。
那么,我国高铁配套设备生产企业应如何降低专利侵权风险?孙国瑞建议,我国企业应做到“内外兼修”,一方面,要修炼“内功”,加强自主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的专利实力;另一方面,对外要“抱团取暖”,在高铁配套设备领域共同成立产业联盟,建立专利池,共同应对专利侵权风险。
此外,在陈际红看来,除了在国内市场面临较高的侵权风险外,随着我国高铁“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其在海外市场面临的专利侵权风险也不容小觑。“在国际市场,由于国外企业开展专利布局的时间较早、专利布局范围更广,这无疑为我国高铁企业‘走出去’增加了难度。我国企业在‘出海’前,应当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充分了解自身产品面临的侵权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在遭遇专利诉讼时,制定完备的诉讼策略。”陈际红建议。(本报记者冯飞实习记者张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