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集已有,自动回复里取哦。”常刷微博的人想必都看见过这句话。一部影视剧刚面世,就会有人在相关微博里声称无偿分享视频资源,只需要点赞或私信,这就是传说中的“资源党”。他们有的通过售卖获利,有的则是免费分享,然后通过别的方式赢利。那么,他们的资源从哪儿来,能赚多少钱,怎么赚钱?这些行为又是否合法?中新网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交198元成为会员,一天赚200
《芳华》、《妖猫传》、《琅琊榜之风起长林》、《明星大侦探》,这是当下最热门的影视剧和综艺节目,也成为“资源党”们推销的主要内容。
记者私信了一名声称可以提供资源的博主A,她告诉记者,要加微信,备注剧名即可秒发资源。添加后,记者很快收到这名博主的资源链接,不过对方表示,首次拿资源红包可以随意,但之后再拿则是“单部5块,两部8.88块,多部可优惠。”
博主A告诉记者,她这里资源很全,想要看什么剧都可以来找她,而且她的老客户很多,不用担心跑路的问题。在对方的朋友圈封面处,还有“咨询代理”的说明。对方告诉记者,这是“微影”代理,成为代理会员后,既可以看剧,还可以赚钱。她声称,昨天一天就赚了200多。而代理则需要交198元的代理费,成为会员后,会有专人培训,包括怎么找剧,怎么卖剧,怎么吸引客源等。
那么,资源又从哪儿来?对方称,成为会员后记者会被拉到一个资源群里,资源群会每天更新资源,并由专门团队来运作,不过对方并不肯透露所谓的团队究竟是什么。对方还表示,自己也可以搜索资源,团队会提供搜索资源的渠道,如一些资源搜索引擎等。
除了视频资源之外,对方还给记者推荐一种影视会员的代理,比如某视频网站的影视会员需要30块钱一个月,而在她这儿买,只需要一半不到的价格,代理费则是38元。
乱象不少,回本无望?
博主A表示,自己都是单独发送资源,从不在网上公开放资源链接。而另一种“资源党”则不同,他们的根据地主要在微博上。“这也是微影,只是每个人目的不同。”博主A坦言。
“每晚八点开始更新资源,到点来收,等第二天早上九点,我会再补一次。”资源博主B在置顶微博上如此写道。凭借及时的更新和免费提供资源的服务,博主B已经积累了8万多的粉丝。不过最近,她开始将粉丝引导到小号,大号内容则改发娱乐信息,在她的简介一栏,则写着“想当一个营销号”。同时,她还开设了一个微信公众号,提供整理好的影视资源,并专门设置商务合作入口。不过目前,不管从微博粉丝数还是微信阅读量来看,要成为一个营销号,她要走的路还很长。
博主A曾表示,卖资源比较简单,只要发发链接、收收红包就行了,这看似“轻松”的赚钱门路也吸引了一些人参与。不过,事实上,赚钱可没那么容易。网上“资源党”很多,如何脱颖而出,吸引到客户,这一步就很难了。网上的信息更新很快,一条信息很容易就被淹没。有人会通过买赞、买评论等方式来打广告,不过也可能会出现广告没打好,回本都很难的情况。一名匿名网友表示,自己本来想赚点零花钱,所以就做了微影,但是在交了代理费、打了广告之后,还没回本就被屏蔽了,赚钱更是无望。
由于门槛较低,微影也引来不少乱象。一部剧刚播两集,就有人声称有全集资源,这种骗局时常发生。有的则收了钱不给资源,更甚者还会稍有不合就开骂。有网友称,曾加了一个“资源党”,但最后没买删了对方,对方便换着微信号来骂他,带来不少困扰。
侵犯著作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电影电视剧作品,均是受到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任何人未经影视剧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传播,无论是通过微信、网站、网盘还是其他任何形式,均可能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针对此现象,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华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侵犯著作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伟华律师称,影视剧的权利人如果起诉擅自传播、分享影视剧作品的行为人,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经济赔偿等。
同时,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也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依据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不断扩大,网络视频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各方对网络视频版权的保护也日益增强。
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多次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其中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一直是重点。2017年,影视作品版权保护被列入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通过网盘分享、聚合盗链、应用程序、微博微信、论坛社区等方式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的行为也成为集中整治的内容之一。
“举报这类盗版行为,首先要有证据,比如说资源链接,买卖渠道等,整个交易过程要记录下来,然后可以通过扫黄打非的网上平台进行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建议,看见此类现象也可先告知制片方,制片方打击盗版的意愿比较重要。
“千万不要以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很高。”李伟华律师表示,“资源党”们的法律意识都有待加强,根据我国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分享、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人民币三万以上即可被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