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依法维权很有必要,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有助于对制假售假依法打击。而且国家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也赋予了消费者的权利,比如,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将获得10倍赔偿这样的规定,就是有力的在维护消费者利益。
不过,也正因为消费者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将获得数目不菲的赔偿,也使得一部分“消费者”走上了升级版——“职业打假人”。尽管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有助于市场经营环境的净化,有助于带动普通消费者的依法维权;但同时,其负面效应也不容小觑,比如,扰乱了市场秩序,也饱受“买假牟利”的争议等等。
以此次的案件为例,“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是明显的有备而来;而后又诉至法院,要求销售者,返还购物款5.7万元,并要求10倍赔偿57万元,此外还要求商家承担公证费。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故驳回了购买者10倍索赔的诉求。
这就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只打自己的“利益算盘”,知假买假,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法律终归不予支持。从司法实践而言,他们将法院作为一种工具,浪费了大量的法律资源;从市场环境而言,他们也浪费了行政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经营者和“职业打假人”直接冲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已经滋生为市场的一颗毒瘤。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将出台,该条例意见稿中不认可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持一种否定态度。同样,让职业打假人没有得逞之机,商家的作用至关重要,比如,一方面要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对职业打假人的非法侵扰,应坚决进行抵制并依法维权;再者,对于一些打假人提出的问题,更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当然,职业打假人在法院受挫,并不意味着对制假售假行为的容忍或纵容。因此,法院在判决涉关职业打假人相关案件时,也应完善案件通报或共享机制,通过有效线索的提供,让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介入,对制假售假源头实现精准打击。同时,消费者维权也应注意法律边界,更不能借助职业打假人的力量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