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音不单纯是自己独创内容的配音,即便是念别人的作品,也属于著作权范围。
配音人的声音就像空气,无处不在却存在感稀薄,围绕这种特殊的音频作品,我们试着从法律角度探讨一下相关问题,为此《绿海副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和北京市娱乐法学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
《绿海副刊》:配音音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朱巍:音频当然是著作权意义的作品,它有独创性,而且有一定的载体。是通过自己的声音,把它表现出来的一种作品,这点没有异议。所以配音不单纯是自己独创内容的配音,即便是念别人的作品,也属于著作权范围。这里说的是声音权,未来关于民法典中人格权的立法,已经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人格权肯定要独立成篇,一定会把声音权放在里面。所以如果发生侵权的话,可能不仅侵害著作权,也侵害了人格权中的声音权。
赵虎:配音音频应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为这种情况下是一种表演,配音的文字有可能构成一个作品,但是配音人把文字读出来更像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而不能单独成为一个作品。
《绿海副刊》:如果在配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音频修改、出售或挪作他用,是否构成侵权?
朱巍:既然配音作品构成人格权,也构成知识产权,那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然不能修改挪作他用了,这是肯定的。一方面侵害的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也侵害财产权,是需要赔偿的。如果以人格权起诉,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赵虎:虽然说这个不构成作品,但配音的人有表演权。在表演权当中有一项权利叫作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这两项权利的前提下,你要是复制配音人的表演,应该经过配音人的同意,否则就会构成侵犯表演权。
《绿海副刊》:网络上流行的影视剧恶搞配音是否构成侵权?如侵权,侵犯的是哪一方的权利?
朱巍:恶搞配音侵害了原作品的权利。版权中有两个重要的权利就是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和不得被篡改编纂的权利,未经别人允许进行改编,即便没有商业价值,也构成侵权。作商业化使用更是典型的侵害商事人格权的范畴。
赵虎:恶搞配音会构成侵权,使用影视剧的图像片段已经侵犯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权利,修改别人的影视作品,更应该经过同意和许可。
《绿海副刊》:模仿名人声音做商业宣传是否构成侵权?如侵权,责任在哪一方?
朱巍:模仿他人声音是典型的侵害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因为这种固定的、大家可以辨识的声音具有巨大的商业利益,冒充别人的声音相当于冒用别人的商业利益,属于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侵害他人的商事人格权。责任当然在侵权方,但如果平台明知道是侵权作品还把它播放出来,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还有一种就是避风港规则,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声音被冒用了,向平台发出通知,平台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否则要承担责任。
赵虎:模仿名人的声音作商业宣传,其实是一个特别难的问题。现在没有声音权这项权利,所以要说构成侵权很难。另外,模仿名人的声音,除非在模仿的时候自称是某个名人,否则很难构成侵权。如果真说了这样的话,那么会构成侵犯姓名权,责任首先在广告客户,谁做的广告谁是责任人,同时模仿者也是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