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称工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发布通知,要求自2018年开始,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事宜须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对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将不予受理。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与《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商标局日前发布《关于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商标局将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据悉,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证明文件将继续有效。
据了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5个部分组成。为了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信息;为了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为了防止出现错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记者王国浩)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