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与打假,本是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一个有效渠道。然而,近年来出现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他们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有的甚至成为“职业索赔人”。就在社会热议“职业打假人”这一现象时,《法制日报》记者发现,“职业打假人”出现了新问题。(12月14日《法制日报》)
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扮演着假冒伪劣商品“发现者”角色,对制假售假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其打假只为逐利的动机,令人难以肃然起敬。再者,为了索取高额赔偿,只买“假”的,不买“真”的;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种扭曲的消费心态,并不被主流社会认同。特别是,一些“职业打假人”受利益驱使,将打假空间无限放大,甚至涉嫌造假敲诈,游走于法律边缘。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又是一股带有一定正能量的共治力量。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如此背景下,允许有“职业打假人”群体,以一种更加职业、更加专注,甚至形成了规模化的力量,去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既能够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又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积极有效地履职,还能够起到一定的公民教育作用。可见,应给予“职业打假人”一定的合法空间、行动空间以及社会道义的理解。
正因为如此,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很多条款其实给“职业打假人”留了一定的空间。比如,有条文专门提到,在民事责任承担中,可以多倍惩罚性赔偿,这种规定并没有完全排斥“职业打假人”。但同时也提出,如果仅仅是外包装标签的瑕疵,食品并没有真正危害,则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这些条文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平衡作用。然而,对于“职业打假人”行为准则,包括新消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目前均未进行规范。
因此,必须将“职业打假人”,关进法治笼子。“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我们要遏制“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过分地冲击市场秩序和社会风尚。同时,“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在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社会共治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维护权利、主张利益。换言之,“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自身也要理性地去接受法律的规制,在追求个人利益或维护权利的时候,也肩负有促进公共福祉、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