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照2017年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生产环节监督抽检计划,近期,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饮料、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果制品等22类食品105批次样品,抽检项目合格样品103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本次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0批次,2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14批次,饮料12批次,水果制品10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7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6批次,蔬菜制品6批次,糕点5批次,调味品4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批次,罐头3批次,方便食品4批次,速冻食品3批次,糖果制品3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3批次,乳制品3批次,酒类2批次,豆制品2批次,蜂产品2批次,食糖2批次,肉制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新疆大润海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籽油(生产日期/批号:20170921;规格型号:5L/桶食用植物油压榨法)苯并(a)芘初检值为18μg/kg,复检值为15.2μg/kg,标准规定检出值≤10μg/kg。初检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艾力哈里斯榨油厂生产的红花籽油(生产日期/批号:2017.05.20;规格型号:称量销售食用植物油红花籽油压榨工艺)苯并(a)芘检出值为18μg/kg,标准规定检出值≤10μg/kg。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此次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要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