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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不容地方立法呵护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立法(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面临废止。这是全面落实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依法治理市场经济的一大举措。

上世纪90年代初,不少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了由地方政府主管机构组织、民间组织参加的“‘著名商标’评选认定活动”,下发认定评选办法等文件,并将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正式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一批“著名商标”应运而生,二十多年来,“著名商标”繁衍不息。客观而言,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对鼓励地方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无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学者称“著名商标”是地方经济的发动机和耀眼的城市名片,并不为过。

必须指出的是,“著名商标”一降生就存有“先天性缺陷”。“著名商标”这一概念,在正式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并不存在,如我国已签署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只有国家层面的“驰名商标”而不提“著名商标”;我国的相关法律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著名商标”也没有作出过明确的界定。可以说,在法律层面上,“著名商标”只是个模糊不清(内涵不确定、外延没限制)的地方性产物。

然而,这一极具地域性的商业标志却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具备着商品的基本属性,成为了一种地方性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现代市场销售中,“著名商标”似已不止是一个用于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志,更在于它向广大消费者传递着一种消费理念、张扬着一种消费个性、表达着一种生活方式。反观二十多年“著名商标”走过的历程,在具体操作实践中明显存在着某些瑕疵和弊端。诸如:在认知上,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甚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文本,“著名商标”似乎常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驰名商标”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直接对接。国家层面的“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范围是不能由地方立法来任意扩大或缩小的,因此这种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直接对接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是货真价实的地方保护主义。又如:对“著名商标”大多地方立法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著名商标”在地方法规、规章的支持下,其保护标准不一,甚至有的地方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标准已超过了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保护的力度,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显而易见,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不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

有鉴于此,今年5月,来自全国20多所大学的108位知识产权研究生联袂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现行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收到这一审查建议后,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相关规定,启动了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经过赴湖南、重庆、黑龙江等省市的实地调研,并召集专家研讨,有了一个基本共识,即:“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则弊大于利,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目前,法工委已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做这方面的清理工作。

被誉为“世界创意产业之父”的霍金斯说:“未来的国际竞争,不是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竞争,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商标和版权之间的较量”。创建品牌、经营品牌、享有品牌将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通过这次对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的清理,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商标法治环境,朝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把我国建成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坚实地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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