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针对网友关注的部分商家在促销过程中预售时可预付定金,定金不退的促销手段,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在促销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将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查处。
商家规定,参与预售的消费者选中商品后,只需提前预交部分定金,然后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尾款,就可以完成预售交易。预售细则同时规定,如果非卖家责任,定金付款后不予退还,消费者需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付清余款,否则系统将自动取消订单,且不退定金。此前,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订金不退的促销手段做过详细规定。有专家分析认为,此定金非彼订金,属于商家打的一个擦边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认为,定金适用《合同法》,如果消费者改变意愿,那么这么定金是不退回的;而订金属于预付款,如果合同不成功将互相返还。
朱巍认为:当前混淆定金和订金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消费者也因此吃过亏。双十一期间,商家都在抢用户,但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消费的权利,如果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定金的方式把消费者拉到自己的平台上,购买自己的产品,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消费行为。同时,这也属于一种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朱巍看来,定金的设置对经营者也同样不利。“在网购中,商家的标价属于邀请,消费者花钱下单属于邀约,商家发货才算承诺。一旦出现商家缺货的情况,消费者无非就是邀约商家不接单而已。但如果商家先收定金的话,如果消费者拿不到货,商家是要双倍返还的。”朱巍表示,由于双十一期间巨大的交易量,不管有多少库存,都有可能被抢光。那么作为网络经营者,他可能承担的责任会更大。
针对此事,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有关负责人11月9日在回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了“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同时,网监司有关负责人强调,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冯松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