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日本专利局(JPO)之间的专利合作检索试点项目(CSP)于2015年8月1日上线。USPTO和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的CSP于2015年9月1日上线。2017年10月30日,USPTO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份通知,宣布扩大CSP。在该项目下,申请人可请求相关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初次审查意见书前交换检索结果。USPTO在通知中解释道,CSP旨在为审查员作出可专利性判断时提供一套更全面的在先技术参考。扩大后的CSP取消了项目参与者必须参加“初次审查面谈试验项目”的要求。同时,除USPTO、JPO和KIPO外,其他知识产权局均可以加入扩大后的CSP。
扩大后的CSP
扩大后的CSP于2017年11月1日开始运作,至少持续至2020年11月1日。USPTO、JPO和KIPO加入了第一阶段的CSP。尽管USPTO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通知中表示,其他知识产权局可以加入扩大的CSP,但是目前还没有新成员加入。根据《联邦公报》公布的内容,每年每一个知识产权局可最多准许400份申请纳入该项目。
一旦加入扩大后的CSP的请求获得批准,则该专利申请将被放在审查员的“特别”备审目录中,USPTO及其他合作局将在4个月内提供检索结果。之后,审查员在出具初次审查意见书(FAOM)期间将考量所有的检索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任何其他参考文件)。根据扩大后的CSP,一旦知识产权局就一项专利申请案发出了FAOM,则该申请的后续审批流程与其他专利申请一致。
对扩大的CSP的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的专利申请才可以加入扩大后的CSP:
● 是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11条(a)款递交的完整的非再颁专利(non-reissue)或非临时申请,或者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71条,已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
● 专利申请日不早于2013年3月16日;
● 向选定的合作局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日,且优先权日不早于2013年3月16日;
● 在申请时或进入初步修正后,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项,总权利要求不超过20项,且没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如果国内法律允许,则某些国家的专利申请中可以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 包含只针对一个单一发明的权利要求。
要求加入CSP的请求书还需满足以下程序要求:
● 请求书(表PTO/SB/437)需要通过电子申请系统(EFS-Web)提交,且应向每一个选定的合作局分别提交;
● 请求书必须在USPTO和合作局出具初次审查意见书之前前递交;
● 在一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任何并行请求书必须在15天内向相应合作局递交;
● 必须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格,以确定向USPTO递交的专利申请和向选定的合作局递交的相应申请中所有独立权利要求的“实质性对应范围”;
● 向选定合作局递交的每一份相应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无英文版的,应提交英译文;
● 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希望加入扩大后的CSP的专利审批机构可以参考《联邦公报》上发布的通知,以了解更多详情。
受制于信息披露声明的要求
即使申请人加入了扩大后的CSP,USPTO仍要求申请人确保选定的合作局引用的参考文件都是在美国的专利申请中记录在案的。
如果合作局引用的参考文件还没有在USPTO的申请中记录在案,并且申请人想要确保审查员考量这些参考文件,则申请人应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97条和第1.98条以及《专利审查基准》第609.04条(a)至(b)款的规定递交信息披露声明(IDS),该声明包括任何遗漏或者新引用的参考文件的副本。
由于在收到FAOM前,申请人不知道合作局引用的参考文件是否已通过CSP记录在USPTO的申请案中,申请人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获得相关信息。(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