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出版社争相开发教科书的热潮中,不少出版者和教科书编写者之间屡屡发生合同纠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双方对国家版权局有关编写出版教科书的特殊规定搞不清楚,以至于把教科书等同于普通图书一样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因而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早在2013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版权局就联合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后实施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提出了“教科书汇编者”的概念。这虽然在现实中是早已存在的事实,但在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规定中却是第一次提及。
一般来说,教科书是汇编作品,这个认识没有错。可问题是教科书的汇编著作权归谁,谁是教科书汇编者?目前,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必须搞清楚的时候。
教科书汇编著作权纠纷增加了
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在发布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报酬规定》)的通知中第一次指出,“根据教材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作品的具体情况,对出版此类作品的付酬方式作了特殊规定”。这个特殊规定是,普通文字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为“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其“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而教科书的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却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据此可知,教科书年累计印数在10万册以下的,其印数稿酬仍然和一般文字作品一样,都是“基本稿酬的1%”。
因此,在《报酬规定》实施的这一段时间内,部分出版社在和教科书编写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即使不明确约定教科书汇编著作权归谁,即仍然和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由于编者拿到的稿酬往往比著作权人多,这使双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不大,负面影响也不明显。但是,当《付酬办法》于2013年12月1日贯彻实施后,由于教科书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大幅提高了,这使编者拿到的报酬只会比著作权人少而不会比著作权人多,此时如果出版社与编者双方仍然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其导致未来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就大幅增加了。
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
根据《付酬办法》的规定,教科书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原来的每千字30元—100元提高到了每千字300元。就按原来标准的上限算,也至少提高了3倍。而且,《付酬办法》还规定,在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还要按此标准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这和原来只付一次稿酬的规定相比较,提高的倍数就不只是10倍20倍了,甚至30倍也打不住。于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谁来承担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稿酬的义务?是出版社,还是编者?
对于这个问题,相信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出版社。理由很简单:出版社是编写出版教科书的创意策划者,是遴选专家编写出版教科书的组织者,也是向政府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立项报告并经审核后获得批准的承办者。而在现实中,凡是教科书的开发,无一不是由出版社承担前期的开发费用和后续的著作权人稿酬支付。因此,在《付酬办法》中提及的教科书汇编者,显然应当是出版社。不过,《付酬办法》中并没有这么说。为什么?
教科书是作品。这没有疑问。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了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那么,编写完成教科书的编者就是作者。而作者是应当享有作品的著作权的。也就是说,编者应当享有教科书的汇编著作权。然而,如果说编者是教科书汇编者,问题反而大了,根据《付酬办法》的规定,教科书汇编者要按照千字300元的标准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稿酬。而编者们自己的报酬还是出版社支付的,他们哪里有力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此,让编者承担教科书汇编者的责任,实际上行不通。
由于编者无法承担教科书汇编者的责任,那就只能由出版社承担。而出版社要承担这份责任,就应该享有教科书的汇编著作权,成为教科书的汇编著作权人。而编者的汇编著作权则要转让给出版社,成为给教科书汇编者工作的雇员。这就是出版社为什么要给编者支付报酬的缘故。需要指出的是,所有这些问题,已经不单单是个著作权的问题,还涉及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双方通过订立合同做出明确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汇编著作权归属
时下常用的图书出版合同,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订立的合同。在该合同中,著作权人一般是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版社只是被授权出版著作权人作品的出版单位。只有双方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或者委托编写合同,才是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也就是享有教科书汇编著作权的出版社与受委托完成教科书编写任务的编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说白了是汇编著作权人和非汇编著作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在该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教科书的汇编著作权归委托人享有,同时也要约定编者享有的署名方式及其获得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等。
笔者认为,在当前开发教科书的热潮中,不少出版社和编者之间继续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做法有误,混淆了教科书汇编著作权人与非汇编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是导致出版社与编者之间发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作者:王葆柯)
(作者系山西省版权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