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引导群众科学健康消费。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对节令性食品的专项监督抽检。其中:第二批抽检的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糕点(月饼)、豆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等共10个类别770批次样品,合格样品756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
本次抽检调味品78批次,均为合格产品;肉制品120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乳制品80批次,均为合格产品;方便食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糖果制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10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糕点(月饼)72批次,均为合格产;品豆制品30批次,均为合格产品;蜂产品20批次,均为合格产品;食用农产品26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不合格样品情况如下
(一)勃利县鑫鑫淼香烟名酒行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海林市雪原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原贵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结果0.28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二)伊春市翠峦区新中兴超市销售的标称天津市永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烤肠,菌落总数检出值3.6×106;1.3×106;9.0×105;7.8×105;4.0×105CFU/g,标准规定n=5,c=2,m=104,M=105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三)北安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胜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检出值7.9×104CFU/g,标准规定值≤50000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四)桦南县福来得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多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检出值1.6×105;2.1×105;1.7×105;2.0×105;1.9×105CFU/g,标准规定n=5,c=2,m=104,M=105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五)抚远市抚远镇糖酒商场销售的标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智胜精制哈尔滨红肠,菌落总数检出值2.2×105CFU/g,标准规定≤50000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六)龙沙区三镇绝品黑鸭大福源店销售的标称哈尔滨道台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道台府香肚,菌落总数检出值1.7×106;1.4×106;1.3×106;1.7×106;1.3×106CFU/g,标准规定n=5,c=2,m=104,M=105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七)九三局直南北隆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牌野山椒土鸡爪,菌落总数检出值1.5×107CFU/g,标准规定≤30000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八)木兰县小而全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龙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检出值7.0×105CFU/g,标准规定≤30000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九)黑龙江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铁力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康友食品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生产的山椒脆皮(辐照食品),菌落总数检出值2.0×105CFU/g,标准规定值为≤30000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十)牡丹江市物尔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鑫鑫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的哈尔滨风味肠,菌落总数检出值8.2×105;8.4×105;5.5×105;9.8×105;8.4×105CFU/g,标准规定值n=5,c=2,m=104,M=105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十一)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青云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东宁县奔楼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奔楼头酒(白酒),酒精度检出值43.0%vol,标准规定值40±1.0%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十二)牡丹江市西安区天天乐购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王丹(供应商)供应的韭菜,甲氰菊酯检出值1.66mg/kg,标准规定≤1mg/k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三)鹤岗市金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泉州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力粒果诱(猕猴桃)果冻,菌落总数检出值1.1×10?,1.7×10,5.8×10?,6.2×10?,6.6×10?CFU/g,标准规定n=5,c=2,m=10?,M=10?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四)哈尔滨哈尔信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优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伤心凉皮,菌落总数检出值3.5×104cfu/g,标准规定≤10000cfu/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1号)等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下架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不合格产品情况。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食品请拨打当地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