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临近,南北稻香村之争却再次升级。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在电商平台使用“稻香村”标识侵权一案作出裁定,要求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9月25日《经济日报》)
事实上,“南北稻香村”商标纠纷,实为知识产权之争,并与商标权和“驰名商标”紧密关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作为“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时考虑根据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大可能性,其可以以此作为权利依据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为此,法院作出裁定,要求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可见,“南北稻香村”商标纠纷的背后,折射出了“驰名商标”之弊。众所周知,自2001年问世以来,“驰名商标”已被商家利用了16年之久;以至于,在消费者眼中,“驰名商标”就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商品优质和名牌的象征。可以说,对“驰名商标”的尊崇,在消费者心里已经根深蒂固。特别是,商家视“驰名商标”为获利的法宝。据商标管理部门介绍,“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但现实情况却是,“驰名商标”存在被滥用现象。
既然“驰名商标”的功能已被异化,非但未能起到保护商标、防止侵权的作用,反而成为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的“工具”,那么,“驰名商标”也该寿终正寝了。换言之,立法机关应对《商标法》进行重新修订,废止申报和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条款。事实上,每个商品、每个商标,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而没有“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之分。否则,不仅人为造成了企业不公平竞争,也会让人质疑管理部门的动机。张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