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一般条例》第35条(2)款(d)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规定了在国际申请中指定突尼斯、在国际注册之后指定突尼斯或在续展已指定突尼斯的国际注册时应缴纳的费用(瑞士法郎)。
WIPO规定的新费用标准如下:
● 在国际申请中或随后指定突尼斯时,指定的第一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应缴纳109瑞士法郎,每增加一个类别另缴纳14瑞士法郎。
● 在续展已指定突尼斯的国际注册时,指定的第一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应缴纳156瑞士法郎,每增加一个类别另缴纳33瑞士法郎。
此变化于2017年10月5日生效。因此,当突尼斯(a)在被原属局于生效之日或之后接收的国际申请中被指定;(b)为商标持有人所属缔约国的商标局于生效之日或之后接收的后续指定的对象,或为直接于生效之日或之后向WIPO国际局提交的后续指定的对象;(c)在于生效日之或之后续展的国际注册中被指定,均应按上述规定缴纳费用。(编译自ag-ip-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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