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EC)已经发布了脱欧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对话的原则,这是英国公投脱欧后,EC第一次就其立场发表意见。
EC发布的原则对在欧盟拥有统一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补充保护证书的申请人以及在商业活动中依赖欧盟权利用尽原则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然而,鉴于英国脱欧的动机很明显,既实现这些原则目标又确保互惠可能不切实际。而且当前存在以下担心:迄今为止,这些办法的实际实施未经考虑,而且英国知识产权局和欧盟知识产权局均面临严重的行政负担。
这些原则为如何处理已注册统一知识产权以及未决申请和补充保护证书提供指导,并提供了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有关的规定,这旨在解决英国脱欧给英国和欧盟27个利益相关方带来的不确定性。
首先,EC表示,在欧盟拥有统一知识产权(包括欧盟商标、注册和未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和各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在英国脱欧前获得授权的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的所有人应继续在英国享有相关权利,权利人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行政费用除外)。值得注意的是遵守该原则可能需要实施具体的国内法,而且现有的统一知识产权在英国自动被认可。在适用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对“真正使用”、商标的“声誉”,以及优先原则、在先原则(seniorityprinciples)和商标续展日期的确定等方面作出具体的修改。
EC提出的关于未决统一权利申请的建议不太有利。EC提议允许申请人继续享有未决申请的优先权日,但是要求申请人在英国脱欧后在英国提交一份单独的申请。
EC似乎想保留申请人在英国脱欧之日前寻求的补充保护证书的权利,并指出英国脱欧后,他们在英国继续享有相关的权利,而且英国应提供等同于欧盟法律的保护,但是还不清楚是否需要提交一份独立的申请。
关于数据库的保护,EC提出的原则表明《数据库指令》(DatabaseDirective)第11条(1)款和(2)款的要求(即数据库权的受益人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国民或者长期居住于欧盟的领土范围内)对英国国民和公司豁免,因为英国并没有依据国籍和注册地排除对其他27个欧盟国家的国民或公司提供数据库保护。
最后,英国正式脱欧后,EC支持英国继续保留权利用尽(在脱欧之前,这些权利在欧盟已用尽)。欧盟法律中规定了权利用尽的条件。
虽然可预料到并非所有英国权利人和专业机构均不支持EC提出的原则(实际上,2017年7月由英国特许商标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英国脱欧后立场的文件称这些权利人和机构支持英国脱欧后继续保留现有统一欧盟权利),很难想象在没有大量游说的情况下英国就采取这样一种和解的观点。然而,也许这种悲观的情绪是不必要的,因为自公投脱欧后,英国政府已经确定它将继续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该协定并非欧盟立法的产物),该协定与统一专利的产生有关,且受其支持。统一专利是在欧盟签署国间授权的专利。
从EC的建议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脱欧后,欧盟统一权利若要在在英国得到认可,英国知识产权局和欧盟知识产权局均面临严重的行政负担。根据欧盟权利必须在英国得到认可的方式——无论是所有的欧盟商标和欧盟注册外观设计自动进入英国注册簿还是采用“选择加入”或“否决”的机制或其他方式,似乎都会涉及大量的费用,而且没有表明谁承担这一费用。此外,EC的建议也没有提到谁代表英国国民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行使权利。
毫无疑问,EC发布的原则对欧盟谈判来说是有用的,但是据估计在影响知识产权的脱欧计划变得更清晰前,仍有许多工作要做。(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