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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更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到底是谁?毋庸置疑,是农业企业。

日前,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制的《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2017)》(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我国农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相对弱小的特征仍然非常明显。

有生命的知识产权

北美洲野生大水牛,因为没有人肯饲养,往往要走到很远的地方觅食,几乎被猎杀得一干二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曾对这些水牛的产权问题作过多年研究,但其大作多年来没有发表。

类似的,地上的作物、天上的飞鸟与水中的鱼,这些动植物知识产权的保障尤为困难,这也是农业知识产权的特性之一,即生命性。“不同于工业产权,农业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动植物,它们具有生命特征,不容易控制。”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教授陈运雄向表示。

据介绍,农业知识产权主要涉及涉农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等。

了解到,《民法总则》只将植物新品种纳入农业知识产权范畴,并不包括动物新品种。为此,也有学者呼吁或尝试改变这种情况。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仰坤经过10多年的研究,于2016年专门起草了“动物新品种权保护法”立法建议稿。但将来能否为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尚无定论。

这样的情况不仅存在于我国,国际上对是否将动物品种纳入农业知识产权范畴的争议也很大。因其涉及多方面因素,短时间内很难实现。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知识产权除了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地域性、公益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众所周知,农业知识产权对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农业创新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实现对农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占有,促进农业技术有效传播和转化应用;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农业技术发展创新。

以地域性为例,《报告》显示,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为江苏98.37%、山东95.08%、浙江84.74%;排名后三位的为青海1.96%、香港1.54%、西藏0.57%。由此可见,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水平的地域差距巨大。

但从整体来看,2016年全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为119.54%。其中申请量指数为120.98%,授权量指数为118.95%,维持年限指数为118.72%。

在三项指标中,申请量指数和授权量指数的增幅分别为20.98%和18.95%,与2015年的27.00%和24.03%比较均有所回落,维持年限指数增幅为18.72%,与2015年的4.24%相比较有大幅度增加。这些数据表明农业知识产权正在以数量增加与质量改善的方式同步发展。

用发展的眼光看农业知识产权

从2008年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开始,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发展。2010年6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年)》,明确了我国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中国农科院成果转化局知识产权管理处处长张熠表示,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根据国家的需求和所处发展阶段在不断变化的,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它。

在张熠看来,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但不同的农业产业还处于各自的具体发展阶段,需要区别对待。

以种业为例,2012年以来,我国种业发生了“倒春冬”现象。在玉米育种专家、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所研究员张世煌看来,计划经济思维很容易引发官僚主义的政策性失误。

而业界也期盼“寒冬”早点过去。“衡量种业度过‘寒冬’,需要观察几个指标,或需要在几个方面取得标志性进展。”张世煌表示,其中之一便有知识产权保护。

当前,农业部对种子管理制度的改革,拓宽了市场准入渠道,消除了体制性的不公平竞争,使投资者打消了部分后顾之忧。但现实中还有另一个更大的后顾之忧,至今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即知识产权保护。而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发出了新品种保护单独立法的呼声。

张世煌分析,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大量非农资本不会进入种业。“没有大量投资,种业不可能走出困境并发展壮大到与国家相适应的程度。”张世煌说。

但长期以来,科研院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地位特殊,科技成果大多诞生在实验室,针对产业需求不够,这一现象也饱受社会各界诟病。相比之下,农业企业更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这关系到其创新积极性。

但当把农业企业与科研单位对比时,宋敏发现,就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而言,农业企业排名第一的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科研单位排名第一的中国科学院的约35%。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需假以时日。不过,“虽然差距很明显,但与2015年的30.37%比较有了较大幅度缩小,表明农业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地位正在逐步树立。”宋敏指出。

保护重在执法力度

获悉,业界都在呼吁加强执法力度。“要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制定科学的农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的法律和扶持政策。”陈运雄说。

以涉农专利为例,目前我国的涉农专利仍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科技,不是仅仅依靠科研人员的技术进步和经验积累就可以完成的。

陈运雄解释,农业技术创新不仅受制于科研周期长、可控性差等因素,再加上其“大田式”实验模式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搭便车”现象的出现,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侵权现象的频发。

“品种获得授权却没有保护好、用好,就很难实现其价值,也会挫伤申请人、发明人的积极性。”宋敏说。

每年农业部都会公布一批侵权的机构,但惩处力度并没有达到各方满意的效果。在隆平高科常务副董事长伍跃时看来,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部门的考核,应像抓计划生育一样实行一票否决制。

陈运雄表示,需要立法部门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程,科学立法。而张熠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尚处在市场培育期,方兴未艾。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与服务项目的主要提供者,“小荷才露尖尖角”,目前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

在陈运雄看来,需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和联盟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加强沟通,组织共同维权。

与此同时,陈运雄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利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农业知识产权资本化。”陈运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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